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辦理者,其費用之收取應分別核計。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依本標準收取之各項費用,應於申請人申請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