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後,應函復興辦事業人辦理土地變更編 定作業,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等相關機關(單位)。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中應敘明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附錄一(二)審查,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申設休閒農場應辦理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其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