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經與地方充分溝通、凝聚產業發展共識、確認成立推動管理組織及審議後,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三、申請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份併同電子檔,報送本會審查。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