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區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協調後,由其中一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提出:
(一)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容許使用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屬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且應套繪地籍圖、地形圖、現有建築物、新增設施等。
(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或輔導機關(單位)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之會議紀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及用途。
(三)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興建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樓層及樓地板面積。興建設施基地跨越兩筆地號者,應標明於各別地號所占面積。
(四)現有設施名稱、數量、基地地號、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五)設施建造方式及各項設施立面圖。
(六)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之影響及維護構想。
(八)營運管理規劃。
(九)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載明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檢附一式六份。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