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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50012376A 號
公布日期 112年12月04日
解釋內容:

農企字第1020729737號
都市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分區變更,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分區變更,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2年9月18日誠字第1020918001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至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至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查內政部營建署於92年5月27日以營署都字第0920029235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本部訂頒之各種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如係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自應依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復按本會97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09700157270號函 (請逕至本會農地法規檢索系統查詢下載,網址: http://talis.coa.v.tw/ALRIS/),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四、綜上,都市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分區變更案件,倘已核算須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或代金者,不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之標準計算回饋金,惟依前述應將已核算須提供或捐贈一定金額或代金二分之一,依上開辦法第6條規定繳交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農企字第0980152163號
有關○○技術學院「○○分校籌設」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技術學院「○○分校籌設」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8月20日府農地字第○○○○號函。農業用地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所明定,本會並依據同條例之授權,於89年8月11日 (89)農企字第890140900號令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發布施行,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 二、查本會94年12月23日農企字第0940170383號函(如附)說明:「鑒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係於89年8月11日發布施行,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本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至於所謂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應以受理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時點為之。」有案。是以,○○技術學院「○○分校籌設」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仍應依上開號函,釐清本案是否為本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89年8月13日前受理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

農企字第0970167702號
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編定案,因經地政單位回復該用地為原編定用地別,擬申請退還已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君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編定案,因經地政單位回復該用地為原編定用地別,擬申請退還已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1月25日府農管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其係以該農業用地是否經劃定或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之情形,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審酌要件。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繳交之回饋金申請退還之處理,查本會於94年5月2日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函說明略以:「...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有案。惟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屬自始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廢止該事業計畫,並依同條第3款,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案經 貴府審認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者,應得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查本會前於97年7月29日農企字第0970140351號函說明有案。是以,本案仍請 貴府依上開原則審認核處後,再行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核退作業。

農企字第0980147196號
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幼稚園使用)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目的事業計畫變更使用,經 貴府再予重新核算要求繳交回饋金,當事人陳情免重新繳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君於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幼稚園使用)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目的事業計畫變更使用,經 貴府再予重新核算要求繳交回饋金,當事人陳情免重新繳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7月28日府農管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其係以該農業用地是否經劃定或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之情形,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審酌要件。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繳交之回饋金申請退還之處理,查本會於97年12月2日農企字第0970167702號函(諒達)說明:「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屬自始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廢止該事業計畫,並依同條第3款,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案經 貴府審認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者,應得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府(教育處)於98年2月25日府教特字第0980067258號函,幼稚園設施計畫註銷許可並恢復編定,有無上開函釋之適用,應請 貴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另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本案依 貴府來函說明已有建造未申請立案,究其土地係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或應辦理回復編定,建議 貴府應請先查明釐清後,倘有個案執行疑義,再送本會研處。

農企字第0980103113號
釋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得否以分期付款或捐贈土地抵充方式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為○○股份有公司陳情「南投縣集集鎮○○○等地號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開發計畫案」,得否以分期付款或捐贈土地抵充方式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1月15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依據同條例第12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規範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及繳交方式等。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回饋金,應繳交時限,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換言之,○○股份有公司辦理「南投縣集集鎮○○○等地號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開發計畫案」,應於向 貴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即全數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貴府始能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手續,查並無得同意分期付款或捐贈土地抵充方式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相關法令規範。 三、另來函所詢之開發影響費及公共設施不足部分之代金,得否以分期付款或捐贈土地抵充方式繳納,請 貴府另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

農企字第0970170612號
釋示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非農業使用(商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君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非農業使用(商業使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2月9日北農牧字第○○○○號函。 二、都市計畫分區變更之案件,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查本會前於97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0970157270號函說明有案。至於其作業程序,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由縣(市)政府代收後,將二分之一撥繳至本會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二分之一留供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0點規定,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規劃做為商業使用之土地,應提供都市計畫變更後第1次土地公告現值與該規劃作為商業使用土地面積乘積之5%金額,其中二分之一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供農業建設;二分之一撥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從事地方、鄉村建設及辦理農地使用管制經費。本案依前揭規範第40點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撥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供農業建設,與前揭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相符,貴局所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從事地方、鄉村建設及辦理農業使用管制經費,自無須再依前開辦法上繳至本會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農企字第0970990461號
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97年8月17日97立鈞法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而同條第4項第1款規定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係屬「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始得免予繳交,合先敘明。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否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前經本會函詢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該部於96年10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345號,表示略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尚難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爰以,重劃範圍內涉及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之規定繳交回饋金,本會並於96年10月17日農企字第0960156984號函說明有案。

農企字第0970165751號
釋山坡地範圍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其審查費及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山坡地範圍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其審查費及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1月17日府農農字第○○○○○○號函。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件,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將收繳之本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有關山坡地範圍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依本會96年5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及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說明,辦理回饋金款項撥交作業;至於 貴府農業主管機關受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受理審查,仍請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審查費。

農企字第0970169599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非農業使用,涉及回饋金繳交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非農業使用,涉及回饋金繳交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2月4日北農牧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是以,本會前於97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0970157270號函復貴局涉及都市計畫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貴局前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於貴縣林口鄉○○○地號土地,申請由農業區變更為電磁波專用區,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2月27日第624次會議紀錄核定,應捐贈貴縣林口鄉小南灣段○○○(面積426平方公尺)、○○○(面積844平方公尺)地號土地,合計面積為1,270平方公尺,繳交代金與利息1,230萬4,618元有案。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法第29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於受讓人。」「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讓受人。」鑒於本案捐贈內容係由該公司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其性質似屬行政契約,又本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收取之利息,係因捐贈土地及代金延滯衍生之孳息,為從屬權利,依前開民法第295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該利息應隨同代金撥交二分之一至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農企字第0970163382號
釋「促進民間參與興建高雄縣○○地區五星級度假旅館案」是否應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受理「促進民間參與興建高雄縣○○地區五星級度假旅館案」是否應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1月6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政府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依來函檢附之交通部觀光局97年10月29日觀旅字第0970029140號函,說明旨揭興辦事業計畫案申請單位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事業項目為觀光旅館業,復依貴府來函所述,本案雖屬BOT案件,但申請人為民間機構,故本案未符「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之要件。爰此,應請申請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70157270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農業使用之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分區作農業使用之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0月9日北農牧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申請變更案件如涉及都市計畫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本會並於96年1月22日農企字第0960103065號函說明有案。爰以,本案土地變更為電磁波專用區,其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應依法撥交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農企字第0970990470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得否分期繳納案。
主旨:有關○○公司陳情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得否分期繳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合服務處97年9月18日○○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依據同條例第12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規範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及繳交方式等。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回饋金,應繳納之時限,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換言之,○○有限公司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於縣政府核准設置前,即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該府始能同意核准該農業用地變更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之非農業使用,查並無得同意分期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相關法令規範。

農企字第0970145898號
釋台灣電力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台灣電力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8月14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有關台灣電力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前經本會函詢經濟部表示略以:「...台電公司係國營事業機關,其興辦事業使用土地,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復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電業設施係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台電公司為興辦各項電業設施,應屬公共建設,殆無疑義」在案,爰本會前於94年12月5日農企字第0940165779號函說明,「台灣電力公司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於現階段仍予維持」,合先敘明。 三、至於 貴府所詢台灣電力公司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而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二回饋金之收取原則不同一節,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就政策目標解釋上應與學理上所稱行政機關或中央地方機關相當,必須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因台電公司雖屬國營事業,其組織仍屬私法人之公司,非屬該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係規定「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因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二者之法令依據及收取目的,均有不同,就台電公司之申請案件,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係指廣義之政府辦理,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係採狹義之政府機關,而有不同之解釋,尚無不可。

農企字第0970142821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屠宰場,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屠宰場,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25日處產農字第○○○○○○號函。 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核准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設置屠宰場,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查本會業於95年6月19日農企字第0950132615號函(如附)釋有案,本案仍請依本會上開函釋辦理。

農企字第0970141555號
釋私立學校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視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 貴局函為私立學校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視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24日北農牧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同條文第4項規定之情形者,始得例外得免繳交回饋金,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政府」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本案 貴局引述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係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或不動產之歸屬事宜,爰本案倘現係以學校法人名義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適用。

農企字第0970140351號
釋○○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籌備處函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申請退還案。
主旨:有關貴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籌備處函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申請退還案,請貴府依法審認核處逕復陳情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籌備處97年7月21日民字第○○○○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及附件影本1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其係以該農業用地是否經劃定或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之情形,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審酌要件。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繳交之回饋金申請退還之處理,查本會於94年5月2日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函說明略以:「...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有案。惟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屬自始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廢止該事業計畫,並依同條第3款,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案經貴府審認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者,應得由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爰本案請貴府依上開原則審認核處,逕復陳情人。

農企字第0970137332號
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貴縣○○鄉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基地臺,因設置位置不符且違反水土保持法致限制開發2年,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貴縣○○鄉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基地臺,因設置位置不符且違反水土保持法致限制開發2年,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7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及第12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之立法精神,係以該農業用地是否經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情形,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審酌要件,合先敘明。 三、查本會於94年5月2日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函(如附)說明「...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有案。本案請 貴府依上開函釋原則,審認本案是否已依核准使用項目作有關使用,倘本案確已因開發需要,而開挖整地作非農業使用者,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之適用。

農企字第0970124912號
釋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核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款非農業使用項目之回饋金計算基準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核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款非農業使用項目之回饋金計算基準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5月8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回饋金收取,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已有明定,合先敘明。 三、惟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並非全以建築為要件,爰本會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有案。鑒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得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涉及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故相關建蔽率規範或核准之可建築使用面積有別,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回饋金收取,仍請 貴府依旨揭辦法及上開函釋原則辦理。

農企字第0970132976號
釋農業用地經核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道路拓寬無法作原核准之目的事業使用,將土地恢復為原編定後,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退還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農業用地經核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道路拓寬無法作原核准之目的事業使用,將土地恢復為原編定後,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退還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6月16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按本會於94年5月2日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函說明略以:「...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又農業用地經核准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因部分土地作為道路拓寬用地,無法作目的事業計畫使用,鑒於其徵收係以非農業用地之地價進行相關補償,故本會前於92年11月28日農企字第0920169161號函(如附)說明略以:「雖尚未使用即因政府徵收致部分土地無法為變更後目的使用,如該用地業經依據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完竣,因該農業用地已完成變更編定之程序,其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無申請退還之適用。」有案,合先敘明。 三、惟本案農業用地經核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後,因部分土地作為道路拓寬用地,無法作目的事業計畫使用,經 貴府97年3月4日府民宗字第0970043506號函,變更其興辦事業計畫並回復該部分土地原使用地類別,考量該土地自始至今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於回復為農業用地後,未來徵收仍以農業用地之地價進行相關補償,倘經貴府查明確認作為道路拓寬用地之土地,尚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使用項目作非農業使用,且回復編定之農業用地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應得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

農企字第0960156984號
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6年10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號函(如附)辦理, 並復貴公司96年10月1日新陽詢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而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係屬「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始得免予繳交,合先敘明。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主動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業,得否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案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略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尚難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爰以,重劃範圍內涉及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之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1000155357號
函詢「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電路鐵塔用地,部分倉儲區為綠地用地)」案內土地是否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相關疑義案
主旨:貴府函詢「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電路鐵塔用地,部分倉儲區為綠地用地)」案內土地是否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8月26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000173017號函。 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1目至第3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查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業已明定。準此,旨揭案件範圍內土地,如係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內之土地,即屬上開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範圍,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自應依該條例第10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同條例同條文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涉及都市計畫分區變更部分,本會業於96年1月22日農企字第0960103065號函說明略以:「參考『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申請變更案件如涉及都市計畫分區變更,經依上開規定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至未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訂定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並規定捐贈金錢或代金者,則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有案。爰以,本案保護區土地申請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電路鐵塔用地等使用,其收取回饋金事宜,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審認。至該區內原已核准作非農業使用者,其農業用地回饋金之收取,則得視個案情形依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予以妥處。

農企字第1000168810號
張○○君申請退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張○○君申請退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農業局100年10月27日中市農地字第1000031080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繳交之回饋金申請退還之處理,查本會於94年5月2日以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函說明略以:「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有案。惟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使用,屬自始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1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該事業計畫,並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案經 貴府審認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應得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額,予以核處退還,合先敘明。 三、另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29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用地變更及繳交回饋金之權利義務人,應非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地方政府作成同意辦理用地變更及繳交回饋金之行政處分對象,係該案件之「申請人」,故倘有因前開情形致生回饋金退還事宜者,則仍應以原行政處分之對象為原則,即地方政府核准變更編定時,依法繳交回饋金之案件申請人。至土地變更後,因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依法變更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者,地方政府係依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已有更動,似非等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辦退還回饋金事宜,併予敘明。 四、爰此,本案土地因變更後仍維持作農業使用,且尚未依核定計畫開發,經 貴府准予變更編定為原用地類別(即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致生回饋金退還事宜,則縱使土地已於96年1月12日移轉予第三人,回饋金退還對象仍應以原申請案件之回饋金繳納義務人「○○企業社」為原則。至該社現已辦理停止營業,故其申請退款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以資審認,則涉及商業相關法規規定,宜洽商業主管機關為妥。

農企字第1000176693號
有關民眾申請施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可否免繳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民眾依本會「補助養殖業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作業計畫」申請施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可否免繳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11月29日高市鳳山農務字第1001029148號函。 二、查旨揭計畫係補助莫拉克災區屏東縣及高雄縣已實際養殖中之魚塭養殖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為養殖生產之用,該計畫屬與農業生產密切之專案計畫,復本專案設備所占農地面積比例甚小,且設於農業設施(養殖池)上,其發電後之電力係供農漁民生產養殖自用(合約已有規範),則該設備經依前開計畫申請辦理,認屬為養殖池之附屬設備,尚屬「農業使用」之範疇,未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之適用。查本會前於100年4月29日以農企字第1000119115號函復屏東縣政府有案(如附件),爰本案亦宜比照辦理。 三、惟該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確實供農漁民自用及養殖生產所用,倘查有未依上開計畫使用,或其他發電廠使用農地興建太陽能板覆蓋,以發電為營利目的者,非供農業所需,核與本案無關,仍應依本會95年2月3日農企字第0950010472號會議決議事項規定,依上開辦法繳回饋金,且不得享有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賦稅優惠,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10706645號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案之捐獻現金撥交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案之捐獻現金撥交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2月3日北農牧字第1011141363號函。 二、查內政部營建署92年5月27營署都字第0920029235號函說明略以「...『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繳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是以,有關本部訂頒之各種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如係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自應依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會並以92年5月30日農企字第0920131708號函轉上揭函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案。 三、又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二分之一,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辦理。爰此,尚未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二分之一回饋金撥交至本會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至於已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二分之一回饋金代收至直轄市、縣(市)成立之農業發展基金,並再將其二分之一回饋金按季撥繳至本會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農企字第0960149667號
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9月4日府農地字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並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興辦工業人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按該辦法第7條已有明定回饋金繳交之規定,爰應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另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之規定,將其應收繳金錢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農企字第0960132736號
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基地臺,其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應如何計算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基地臺,其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應如何計算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6月13日府農企字第○○○○○號函。 二、查本會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說明略以:「農牧用地上容許使用項目...,其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計算標準與收取回饋金,應請比照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收取規定辦理。」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於農牧用地申請設置行動電話基地臺,應請比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至「可建築使用面積」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築使用面積為計算基準,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其使用性質非以建築為要件者,應由農業主管機關以土地面積乘以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之乘積計算「可建築使用面積」。

農企字第0960138497號
釋於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已取得建造執照,但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之鄉村區開發許可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原則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於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已取得建造執照,但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之鄉村區開發許可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原則,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7月10日府農地字第○○○○○○號函辦理。 二、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已取得建造執照,但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之鄉村區開發許可案件,依內政部於95年9月8日台內營字第0950805299號令頒其處理原則,依其第2點規定略以:「第1點安置受災戶住宅建物之使用執照如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惟因無法安置符合作業規範第58點規定比例之受災戶而無法領得者,該『無法安置受災戶之住宅用地,得按其占原應安置受災戶之比例』,負擔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開發義務法令規定之開發義務後,回歸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法令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開發義務法令規定之開發義務,係指『全部開發範圍』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規定應繳交之開發影響費、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應繳交之回饋金暨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留設之內部性公共設施及保育區。」,合先敘明。 三、爰以,本案 貴府應依上開令頒之處理原則,計算無法安置受災戶住宅用地之比例及面積,並依其申請用地變更使用類別,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規定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60132139號
釋辦理「臺中縣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是否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臺中縣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是否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6月11日府農地字第○○○○○○號函。 二、有關貴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編定及開發「臺中縣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一案,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5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工業區,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復查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3條、第4條規定,係為政府主動辦理,並以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訂定相關徵收補償規定。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對於「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業有明定。有關貴府開發之工業區,倘係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方式辦理徵收開發工業區,應可視為屬政府主動辦理開發之相關公共建設,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

農企字第0960014026號
釋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繳作業暨農業發展基金執行情形相關問題案。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繳作業暨農業發展基金執行情形相關問題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96年5月22日赴貴府業務訪查結果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之特種基金中,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換言之,農業發展基金應有特定收入來源(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並應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撥交作業程序,按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96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60107321號函及96年5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均說明有案。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件,並已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部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二分之一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後,即係屬「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合先敘明。 三、依貴府90年2月9日90屏府農務字第19883號令發布之「屏東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1.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2.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3.本基金之孳息收入。4.其他收入。」,並無包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收入來源。有關貴府代收之其他性質回饋金,不應以貴府之農業發展基金代收保管,建議宜另開代收專戶以利保管清算,避免農業發展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使用之內涵混淆。 四、至於貴府現行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內,已代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依法屬應繳交至本會林務局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者,請貴府儘速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及本會96年5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辦理,於文到10日內依相關規定檢討辦理撥交作業及清算,請將處理情形函復本會。

農企字第0960107321號
釋非屬用地變更編定之農業用地申請作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收取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非屬用地變更編定之農業用地申請作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收取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2月2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繳交作業事宜與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件如何辦理回饋金撥繳作業,前經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如附)說明在案,至農業用地依容許使用方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雖未涉及用地變更編定(如:容許作非農業使用、臨時使用),但均已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仍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 三、至貴府所詢已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至林務局之案件,其撥交作業,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收取作業,已另案請該局主政答復。

農企字第0960111197號
釋農業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時,因該交通用地係屬有編號之鄉道而申請者及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時,因該交通用地係屬有編號之鄉道而申請者及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3月2日府農管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3為計算基準。爰以,農業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應依據上開規定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至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應符合屬「政府興辦」及「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二要件,方能適用之。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鄉道之交通用地,倘既為興辦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建議宜由該鄉道管理之鄉公所為申請人,提出用地變更之申請,以適用得免繳交回饋金之規定。

農企字第0960107183號
釋市公所為設置納骨塔,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是否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市公所為設置納骨塔,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是否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2月2日府農企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又本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應符合屬「政府興辦」及「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2要件,方能適用之,先予敘明。 三、查殯葬管理條例第1條及第11條規定,「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依本條例規定設置或擴充之公立殯葬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經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徵收之。」爰以,公立殯葬設施應得審認為「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本案竹北市公所設置之納骨塔,如經查明為市公所辦理之公立殯葬設施,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農企字第0960103703號
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經變更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之用地變更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經變更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之用地變更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月17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又廢止事業計畫,屬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爰以,已廢止之興辦事業計畫,其興辦事業計畫土地經 貴府辦理回復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農業用地)後,倘申請人重新提擬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用地變更,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規定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三、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第2條、第4條規定,其回饋金之繳交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之百分率為計算基準。鑒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核算基準。依來函所述本案土地使用地編定類別,前經 貴府由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回復編定為農牧用地後,其公告現值仍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詢問得否依96年公告現值重新計算一節,因現行規定以獲准變更編定時點為計算回饋金之計算標準,且鑒於現行土地編定為農業用地,而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兩者似無直接關聯,似可考量由申請人重新提送用地編定變更之申請,復依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回饋金。

農企字第0960103065號
釋涉及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其應繳納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涉及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其應繳納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月11日府經農字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參考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申請變更案件如涉及都市計畫分區變更,經依上開規定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其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至未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訂定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並規定捐贈金錢或代金者,則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60100993號
釋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高壓氣體儲藏室)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高壓氣體儲藏室)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月4日北府農牧字第○○○○○○號函。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先予敘明。 三、鑒於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未核准可建築使用之面積,查本會業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如附),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爰以,本案應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高壓氣體儲藏室」是否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倘無,應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核算可建築面積,由 貴府據以核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60102711號
釋於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已取得建造執照,但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之鄉村區開發許可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原則。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於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已取得建造執照,但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之鄉村區開發許可案件,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原則,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月9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為安置受災戶需要,於非都市土地辦理社區重建,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者,按「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申請人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回饋金及免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惟於95年2月4日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申領建物之使用執照者,經內政部於95年9月8日台內營字第0950805299號令頒其處理原則,依其第2點規定略以:「第1點安置受災戶住宅建物之使用執照如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惟因無法安置符合作業規範第58點規定比例之受災戶而無法領得者,該無法安置受災戶之住宅用地,得按其占原應安置受災戶之比例,負擔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開發義務法令規定之開發義務後,回歸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法令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依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開發義務法令規定之開發義務,係指『全部開發範圍』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規定應繳交之開發影響費、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應繳交之回饋金暨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留設之內部性公共設施及保育區。」,合先敘明。 三、有關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已取得建造執照無法辦理完成安置受災戶住宅申領建物之使用執照者,應請先行依據內政部上開令規定,計算無法安置受災戶住宅用地之比例及面積,並依其申請用地變更使用類別,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規定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50174186號
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時,其部分用地依法規定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時,其部分用地依法規定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5年12月28日○○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因開發遊樂區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40%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爰以,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應依上開規定核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另變更為遊憩用地者,應無再同時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之情事,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國土保安用地係屬農業用地範圍,開發遊樂區範圍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倘其依法審核仍作農業使用時,而無涉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者,應無「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適用。

農企字第0950132615號
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屠宰場使用,建議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屠宰場使用,建議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12日府農務字第0950167738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除符合本條例同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先予敘明。 三、農業產銷設施之態樣繁多,對於土地之使用強度及設施之規模不一,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可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申請容許使用或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方式辦理。爰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針對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農(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規定應依標準繳交回饋金,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作為屠宰場使用,考量其使用已非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所訂之容許使用項目,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作為屠宰場使用具相當使用之一致性,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核准作為屠宰場使用,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第3條之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
釋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如已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是否仍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如已依「山坡地 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是否仍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10月17日北府農牧字第○○○○○○號函。 二、查本會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說明略以:「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變更申請案件,基於不重複收取回饋金原則,若屬農業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規定辦理;至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之非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法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核定者,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辦理。」,準此,若同一土地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則不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如已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基於上開函釋回饋金不重複收取原則,不再重複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惟仍應回歸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二分之一,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辦理。爰此,尚未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二分之一回饋金撥交至本會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至於已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二分之一回饋金代收至縣(市)成立之農業發展基金,並再將其二分之一回饋金按季撥繳至本會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農林字第900118858號
釋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收取問題案
查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宜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辯法」收取回饋金,惟農業用地回饋金之收取,均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65762號
有關受理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之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受理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之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1月20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雖未辦理原農業區之變更,惟其使用項目及性質均屬非農業使用,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業有明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惟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倘申請變更案件規模較大,由都市計畫管理機關辦理原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依上開規定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訂定相關回饋機制,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應繳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農企字第0950154141號
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之農業用地變 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9月20日請示函。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又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之授權,本會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作為執行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鑒於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查本會業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如附),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審酌「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之以申請設置範圍,均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本案請 貴公司逕洽臺中縣政府依相關法規及上開號函說明之原則核算應繳交之回饋金款額。

農企字第0950146403號
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8月15日府農地字第○○○○○○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其變更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又有關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業有明定。本案非都市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非屬前開細則所規範之農業用地,故無「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適用。 三、又前開辦法第3條明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故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籌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應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37031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於貴縣六甲鄉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水力發電廠11座電路鐵塔等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案,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於貴縣六甲鄉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水力發電廠11座電路鐵塔等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案,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7月3日府農務字第0950139604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則限定應屬政府部門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本案依來函檢附之經濟部95年2月17日經授能字第09500022130號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係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核準設置之民營發電業,本案既屬民營發電業,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適用,故仍請 貴府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50133502號
有關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林○○君等人申請將內埔鄉隘寮段2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16日屏府農務字第0950117631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除符合本條例同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先予敘明。 三、按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其地籍資料係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所載之坐落鄉(鎮、市、區)及地段為準,與是否屬瑪家鄉公所行政區內之原住民保留地並無關聯。本案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土地既經敘明坐落於內埔鄉隘寮段,依本會91年4月10日農企字第0910010044號公告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內埔鄉非為公告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本案應請依上開辦法之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0950145935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停車場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停車場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8月11日北府農牧字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雖未辦理原農業區之變更,惟其使用項目及性質均屬非農業使用,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鑒於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查本會業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如附),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以申請設置停車場範圍均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本案請依相關法規及上開號函說明之原則核處。

農企字第0950010597號
有關申請案中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申請案中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回饋金繳交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5年7月12日95年耀國發字第011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所明定,本會據以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規定繳交;另鑒於本會訂頒上開辦法係於89年8月11日公告實施,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得依據辦法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本會前以89年10月6日(89)農企字第890010348號函解釋有案,合先敘明。 三、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年6月6日體委設字第0950011976號函表示略以:「查教育部係於83年6月6日修正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前,已核准『皇家高爾夫球場』設立及擴建面積,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該球場之籌設許可仍可受到保障。另本會復於88年11月8日以台88體委設字第019058號函,許可球場變更面積(減少)為147.9317公頃(仍為36洞)...」倘貴公司所屬苗栗縣「皇家高爾夫球場」已於上開辦法頒定日前申請籌設球場,得依上開辦法89年8月11日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但後續若有新增之球場面積,其申請時點屬上開辦法公告實施之後,應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來函所詢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執行事宜,將另由本會林務局逕予函復。

農企字第0950010595號
有貴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請加強農地管理業務運用及規劃案。
主旨:貴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請加強農地管理業務運用及規劃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7條規定,農業發展基金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即以農地變更回饋金為主要收入來源而設置之縣(市)農業發展基金,允宜強化農地管理相關業務需求之運用,合先敘明。 二、邇來各縣(市)政府接獲相關農地違規檢舉案件,其有涉及適用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辦法發給檢舉獎金之事宜,有部分縣市政府反應並無檢舉獎金之編列;另在本會與各縣(市)共同參與之各區域『農地管理業務經驗交流分享會議』部分鄉鎮公所表示全力配合農地管理資訊化作業,但因設備有限,致資料建置作業成效有限。鑒於上開作業需求均設農地管理業務,請 貴府就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於年度預算編列時,考量在依法運用下編列相關預算支援。

農企字第0950140440號
有關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該事業是否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該事業是否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7月19日府農務字第0950137663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政府」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本案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擬適用該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一節,鑒於目前廣電媒體事業已自由化、商業化,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經營型態,是否屬政府興辦之認定,又其辦理之事項是否屬公共建設或公益性設施之項目,請由該財團法人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鑒核,再轉本會俾據辦理,以符法制。

農企字第0950140191號
有關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案。
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屏東縣內埔鄉隘寮段林○○等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7月18日原民地字第0950020159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訂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除符合本條例同條第4項規定,用地之變更為:1、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2、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3、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之情形者,得免繳交回饋金外,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先予敘明。 三、查本會前於95年6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33502號函答復屏東縣政府略以:「按用地變更編定其地籍資料係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所載之座落鄉(鎮、市、區)及地段為準,與是否屬瑪家鄉公所行政區內之原住民保留地並無關聯。本案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之土地既經敘明座落於內埔鄉隘寮段,依本會91年4月10日農企字第0910010044號公告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內埔鄉非為公告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繳交回饋金。」在案,爰此本案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31969號
有關行水區內未登錄地,是否得逕為認定非屬農業用地範疇,得免繳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行水區內未登錄地,是否得逕為認定非屬農業用地範疇,得免繳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9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409067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對於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已有明定,本案未登錄地屬未依法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用地別之土地,宜請 貴府地政單位確認土地使用管制或辦理土地編定及地號登錄等有關事宜,如有涉及農業用地範疇且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則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31455號
有關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如何認定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如何認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5年6月7日冠疆字第095006076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本案依貴公司來函所述,係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應依該辦法第7條核算回饋金。另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將應繳金錢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三、本案如查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並核算回饋金者,應逕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27408號
有關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黏土作為自用窯業製磚原料來源,如依據經濟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申請,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黏土作為自用窯業製磚原料來源,如依據經濟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申請,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5月16日95協福農字第0516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以容許方式於農業用地採取土石,按本會95年5月1日農企字第0950122290號函說明,略以:「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編定各種分區與使用地別,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有關已脫離原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同種事業使用性質同時適用容許使用及變更使用規定者有之,...其計算標準除請依本會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辦理外,就其事業使用性質依規定可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外之其他適當用地別者,應比照其變更用地別之收取標準辦理,...。」爰以,本案貴公司所述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容許採取黏土作為自用窯業製磚原料來源,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屬「窯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比照其變更用地別係為「窯業用地」,其回饋金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 三、至於本會92年4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21474號函,本會已於95年5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251313號函(附件一)說明,自說明二所敘上開號函之發文日(95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農企字第0950125313號
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土石採取,其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土石採取,其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5月5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67674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以容許方式於農業用地採取土石,按本會95年5月1日農企字第0950122290號函(附件1)說明,略以:「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編定各種分區與使用地別,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有關已脫離原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同種事業使用性質同時適用容許使用及變更使用規定者有之,...其計算標準除請依本會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辦理外,就其事業使用性質依規定可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外之其他適當用地別者,應比照其變更用地別之收取標準辦理,如採取土石應比照變更為礦業用地規定收取回饋金。」爰以,採取土石應比照變更為礦業用地,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 三、本會92年4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21474號函(附件2)及95年4月12日農企字第0950118308號函(附件3),自上開號函發文日(95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農企字第0950118308號
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回饋金之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回饋金之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4月4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168885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依據上開規定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規定繳交,合先敘明。 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編定各種分區與使用地別,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有關已脫離原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實質上已非屬農業經營使用,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計算標準與收取回饋金,應請比照該辦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收取規定辦理,本會已於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解釋有案(諒達)。本案以容許使用方式作礦石開採使用,已非屬農業使用,應依本會上開函釋原則辦理,另有關收取之時點應以同意容許該事業使用時繳納。

農企字第0950117504號
有關籌設風力發電廠,是否應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申請於臺中縣大甲鎮大安鄉籌設風力發電廠,是否應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31日府農地字第0950086969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則限定應屬政府部門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先予敘明。 三、現行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編定有分區與使用地別,並於使用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等方式,有關農牧用地上容許使用項目均已明確,其中有些已脫離原有農業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依上開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使用,實質上已非屬為農業經營之使用,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會已於94年7月4日農企字第0940134158號函解釋有案(如附件);至於其計算基準應請比照本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為60%)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收取回饋金。另本案有3筆土地為未登錄地一節,宜先請 貴府地政單位辦理土地編定及地號登錄等有關事宜。

農企字第0950122290號
有關依經濟部函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之採取土石案件,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詢依經濟部函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之採取土石案件,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4月21日府農農字第0950049202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依據上開規定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規定繳交,合先敘明。 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已編定各種分區與使用地別,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有關已脫離原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同種事業使用性質同時適用容許使用及變更使用規定者有之,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實質上已非屬農業經營使用,仍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且查本會已於95年3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12381號函(附件一)說明略以:「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於辦理審查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加註下列事項:1.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2.農業用地申請作非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期間,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遺產贈與稅等賦稅減免之優惠。」在案。至其計算標準除請依本會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附件二)辦理外,就其事業使用性質依規定可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外之其他適當用地別者,應比照其變更用地別之收取標準辦理,如採取土石應比照變更為礦業用地規定收取回饋金。

農企字第0950113287號
都市計畫內保護區、地目為「建」之土地,申請原建築物修建,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內保護區、地目為「建」之土地,申請原建築物修建,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3月13日基府海農貳字第0950026981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其變更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依據上開規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要件。本案依來函所述原建築係為都市計畫編定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物,申請原建物修建,其用地如係原合法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未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無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適用。

農企字第0940165779號
有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電力設施需要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 貴府建議○○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電力設施需要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4年11月29日經營字第09402619350號函辦理(如附件1),並復 貴府94年10月14日屏府農務字第0940197422號函。 二、本會89年11月16日(89)農企字第890158009號函略以:○○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如附件2)。 三、本案經本會函詢經濟部就○○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設施性質提供意見,案經該部函復略以:「查○○公司尚未民營化,目前仍為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肩負執行國家電力建設,電力設施用地之取得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且有『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之適用,.....○○公司係國營事業機關,其興辦事業使用土地,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復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電業設施係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公司為興辦各項電業設施,應屬公共建設,殆無疑義」。 四、依據經濟部上揭意見,○○公司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於現階段仍予維持。

農企字第0940163998號
有關建議○○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電信需要所興建之設施,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繳交回饋金以符合公平性案。
主旨:有關 貴府來函建議○○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電信需要所興建之設施,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繳交回饋金以符合公平性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94年11月21日電信公字第09400253390號函辦理(如附件一),並復 貴府94年10月14日屏府農務字第0940197422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函請交通部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設施性質提供意見,案經該部電信總局函復略以:「按電信法第1條所揭櫫『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之立法意旨觀之,○○股份有限公司.......,爰其為電信工程所需興建之設施,仍應視同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符合『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設施』要件」,並建議「宜考量電信事業之公共服務特性及依法向政府繳納特許規費之實情,......即其電信工程所需興建之設施,比照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免繳交回饋金」。 三、按本會90年5月4日(90)農企字第900121349號函,前就○○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國家經濟需要,興辦之各項電信設施,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解釋再案(如附件二),復依交通部上揭意見,該公司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於現階段仍予維持。

農企字第0950111783號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運動場館設施(游泳池)涉及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運動場館設施(游泳池)涉及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務地字第09500058457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非農業使用設施者,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雖未辦理原農業區之變更,惟其使用項目及性質均屬非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適用,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5%為計算基準。」鑒於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查本會業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面積與範圍,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獲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以申請露天游泳池及室內游泳池之設置均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範疇,本案請依相關法規及上開號函說明之原則核處。

農企字第0950110065號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已合法設立之工廠,至修法後始辦理用地變更,是否得比照修法前已辦竣用地變更之農業用地,免予繳交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已合法設立之工廠,至修法後始辦理用地變更,是否得比照修法前已辦竣用地變更之農業用地,免予繳交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2月21日屏府農務字第0950034389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明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頒定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各縣市政府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收繳;另因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為89年8月11日,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辦法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本會前以89年10月6日農企字第890010348號函解釋有案(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依 貴府來函所述本案雖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已合法存在之工廠,惟依案件資料其土地編定仍為工業區農牧用地。本案宜請就其申請用地變更之時程,查明其依法申請之受理時點,倘屬本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得依上開函釋原則核處。

農企字第0950109181號
有關申請設置月眉土石方資源運轉處理場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有限公司申請設置月眉土石方資源運轉處理場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2月20日基府海農貳字第0950015222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明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頒定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各縣市政府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另因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為89年8月11日,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辦法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本會前以89年10月6日農企字第890010348號函解釋有案(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本案依貴府來函所述○○○○有限公司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廠於83年11月1日取得雜項執照,涉及土地處理或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取事宜,請依上開函釋原則核處;惟92年再提出增加部分土地變更,其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時點屬上開辦法發布生效日之後,應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50106961號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其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如何認定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其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如何認定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2月6日府農務字第0950033107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依本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乘積之百分比率為計算基準。另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準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以獲准變更編定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乘積為回饋金計算基準,並於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農企字第0940170383號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標準與範圍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標準與範圍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31日北府農牧字第0940832513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所明定,本會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依本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乘積之百分比率為計算基準。另依第5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復依第6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準此,農業用地回饋金係以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獲准變更編定當時為回饋金計算基準,並於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先予敘明。 三、鑒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係於89年8月11日發布施行,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本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至於所謂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應以受理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時點為之。

農企字第0940162190號
有關高鐵軌道工程T220標承包商,接續使用原土建工程C250標承商於苗栗縣苑裡鎮設置之第一預鑄廠部分土地,作為設置「臨時作業基地等臨時性設施」,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高鐵軌道工程T220標承包商,接續使用原土建工程C250標承商於苗栗縣苑裡鎮設置之第一預鑄廠部分土地,作為設置「臨時作業基地等臨時性設施」,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1月8日府農農字第0940128725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有符合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政府」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本案高鐵軌道工程承包商屬私人公司,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適用。

農企字第0940155744號
有關申請「土石方資源運轉處理場」容許使用案,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公佈前免徵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百富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土石方資源運轉處理場」容許使用案,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公佈前免徵回饋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0月11日府農務字第0940282933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修正時,明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頒定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各縣市政府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另因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為89年8月11日,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辦法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本會前以89年10月6日農企字第890010348號函解釋有案(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現階段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之種類,涵蓋變更編定、容許使用與臨時使用等方式,本案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作為「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使用,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之意旨,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實質上已非屬農業經營之使用,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另依貴府來函所述,本容許使用案於88年5月19日由 貴府受理審查,如確為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為89年8月11日前之受理案件,得依照說明二上開函釋之原則辦理。

農企字第0940164436號
有關辦理「基隆市政府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廠BOO設置計畫」,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基隆市政府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廠B○○設置計畫」,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度11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400423020號函辦理(如附件),並復貴府94年11月9日基府海農貳字第0940124168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股份有限公司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廠B○○設置計畫案,得否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案經該會函復略以:「旨揭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廠案,係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公共建設範圍,且原係應由政府興設、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基於政府財力有限,遂依促參法之規定引進民間資金及效率,由民間投資興建並為營運;名義上雖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然實為政府交由民間機構辦理之公共建設,爰建議旨揭案件若政府興辦時符合免繳之規定,則由民間興辦時亦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意見,且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在於促進政府公共建設,與一般民間興建性質不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範圍及程序辦理者,其性質視同廣義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時,得類推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規定辦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基隆市政府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廠B○○設置計畫」乙案,其涉及得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部分,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農企字第0940121156號
有關申請人申請退還以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相關事宜案。
主旨:有關申請人申請退還以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相關事宜1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4月26日府農地第0940102879號函。 二、有關回饋金之收繳標準及繳交時機等,本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業有相關明確之規範,就申請各目的事業使用,經繳交回饋金,且已辦理用地變更或依據核准使用項目使用者,即已辦理程序終結者,原則上應無申請退還回饋金空間。至就辦理程序中就申請內容,如申請面積等有所更正,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敘明屬同一審理中之申請案件者,依其變更內容申請退還者,則應請依據個案性質,就其法規適用,予以審核辦理,合先敘明。 三、已由各縣市政府代為辦理回饋金收繳之回饋金申請案件,如有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應請依據個案性質及上開原則核處。如經核准退還之案件,如有涉及已上繳本會農業發展基金部分,可依程序繳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回撥。惟為避免退還回饋金行政作業之困擾,就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案件,應請慎予核處。

農企字第0920169161號
釋有關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原變更土地被政府徵收無法作變更使用用途,得否申請退還回饋金規定
主旨:有關申請土地變更後因政府徵收致無法作變更後目的之使用者,是否得申請退還所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農務字第○九二○一三○五八四號函。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政府各項作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部分,應以法制層面規範。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依其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並授權就其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 三、查有關黃○○君為農產加工設施使用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貴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同意用地變更使用,雖尚未使用即因政府徵收致部分土地無法為變更後目的使用,如該用地業經依據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完竣,因該農業用地已完成變更編定之程序,其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無申請退還之適用。

農企字第0920165301號
釋已依區域計畫法繳交「開發影響費」,是否仍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規定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已依區域計畫法繳交開發影響費,是否仍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府農務字第○九二○二○三七五五號函。 二、有關申請土地開發,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繳交開發影響費,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營署綜字第○九一○○六九二九一號函說明二敘明: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事業所收取之費用,專供農業發展與農民福利之用,其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之徵收目的有別(詳如附件)。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就涉及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應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20161438號函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申請變更免繳交回饋金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變更使用,是否仍須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府農務字第○九二○一七○七七三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其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依據上開規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之繳交,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要件。查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建地目者,係以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務基地為原則,並依規定,該土地係以建築使用為目的,但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該等土地變更使用,如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變更非建築使用,應無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規定。

農企字第0920160737號函
釋都市計畫申請變更休閒農場設置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申請休閒農場設置,未涉及變更土地編定,其回饋金之繳納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府農務字第○九二○二七二六三○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至農業用地之變更,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係以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故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含未變更地目者),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就其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時之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應繳納金額。至其所應繳納之回饋金,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 三、參照非都市土地因作為休閒農場使用,就涉及土地變更使用為遊客休憩區者,依規定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繳交一定之回饋金,都市計畫設置相同設施,允宜採一致性之收取原則,以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訂定意旨。本案應請依據上開說明辦理。

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
釋都市計畫申請變更(含臨時性設施使用)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各目的事業用地之農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事宜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府農務字第○九二○二七九二五一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各縣市政府應依上開辦法規定,依其變更使用情況核算後通知申請人繳交,合先敘明。 三、至所稱都市計畫各項事業(含臨時性設施)設置之回饋金計算事宜乙節,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訂定意旨,於都市計畫農業或或保護區農業用地上變更為事業使用,雖依據都市計畫法規未辦理分區變更,惟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與收取回饋金。又該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變更各項事業之回饋金計算,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

農企字第0920161007號
釋再釋非都市土地申請設置「土石芳資源堆置場」繳交回饋金規定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府農務字第○九二○六二二五一○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繳交,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申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九條業已明定:「農業用地依法申請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工程廢棄土方堆置場,其使用期間或使用期滿仍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申請該類使用,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有關涉及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變更案核定時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或未提供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之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農企字第0910107101號函
釋有關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工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問題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工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回饋金繳交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府農農字第九一○○○一○五四二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復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各種分區內編定之農牧用地,應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範圍,即該類土地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據現行規定,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另為因應收取回饋金作業需要,本會前業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作業規定,請依據該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20138230號函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分區變更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貴府函詢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將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府農務字第○九二○一三六四九四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本會並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其中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依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標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標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一計算之。」合先敘明。 三、查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係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由內政部修正公告,依據該規範第一點揭示該規範訂定依據係為配合農地釋出方案之實施而訂定,且第二點亦有明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變更使用,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定,次查該規範第四十點有關應提供之現金規定,亦係配合八十四年八月三日行政院頒定之農地釋出方案內容予以規定(註:農地釋出方案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報院同意廢止),該規定與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已不相符,基於該規範之訂定並非依據都市計畫法之授權,尚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法規命令,應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在內政部未依法訂定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規定前,有關依據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使用,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仍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20136398號
釋有關依據土地改良方式申請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仍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依據農地改良方式申請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北府農務字第○九二○三九一四○○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繳交,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有關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九條業已明定:「農業用地依法申請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工程廢棄土方堆置場,其使用期間或使用期滿仍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申請該類使用,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農企字第○九二○一二一四七四號函辦理。 三、另查現行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土地法規均定有土地利用與變更等相關之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宜以申請臨時性使用、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等方式辦理。貴府自行訂定得以農地改良方式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之規定,是否已超乎現行中央法規之範圍,建議宜加以釐清。

農企字第0920114246號
釋有關被徵收土地申請自有農地變更興建,不適用「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規定
主旨:有關民眾自有土地因被道路擴寬工程徵收部分土地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府農務字第○九二○○四四八一三號函。 二、有關因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原有建築用地經徵收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者,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得予符合一定要件下,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參照其法規意旨,係以申請建築用地興建自有住宅為主體,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係以政府辦理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為主體,兩者興辦性質與主體均未有相同,應無該條款之適用。惟該變更土地如位於公告之偏遠離島地區,仍有該條第四項第三款之適用。

農企字第0920114465號
釋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設置,是否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主旨: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作屏東加工出口區需要,申請貴縣屏東市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否屬政府部門之建設事宜,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屏府農務字第○九二○○三五二九七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係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第四項各款之得免繳納等情況外,依法均應繳納回饋金,本會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貴府所詢屏東加工出口區之設置,究是否依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請,或是依據區域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辦理申請變更使用,未有明確,因其所涉及可否引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亦有不同,本案應請依據前開相關規定辦理,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擬提出免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申請,應請該管理處提出相關之資料佐證,以為審查評估是否得予適用。

農企字第0910137637號
釋國防部所屬單位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作為炮陣地使用之回饋金免繳問題
主旨:國防部所屬單位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作為炮陣地使用,得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府農銷字第○九一○一二○五七一○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變更使用性質,繳交回饋金;但符合第三項規定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等條件者,得免繳交。在執行規定上,所稱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分別參照﹁獎勵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條例﹂第三條有關公共建設之定義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國防部所屬單位聯勤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炮陣地使用,依據現行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之劃定,國防相關設施之使用,係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查上開之公共建設與公益性設施之界定,並未列有國防相關設施。惟國防部為興建國防相關設施,以其設置之目的係以保障全國人民安全為目的,且參考都市計畫之劃設,亦以公共設施項目予以劃編與管制,其設施之設置,應具有公益性功能。同意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經授工字第10620434910號
經濟部107年1月25日經授工字第10620434910號
主旨:有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因全區廢止退還已繳交回饋金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6年11月21日經授工字第1062043080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2月6日農企字第1060248124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經核定設置後依本條例第34條規定繳交回饋金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性質屬特別公課,此基金非僅供個別土地開發、管理使用,須作為工業區各項公共設施維護及相關行政費用,原則不予退還,但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15號解釋文暨其理由書意旨,若係由於非可歸責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之事由者,得退還就該產業園區所繳納之回饋金。至於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有無可歸責事由,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審認確定之。 三、另倘經認定非歸責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之情形,若已辦理分區變更者,建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確認回復分區及編定後,始得退還其已繳交之回饋金。 四、另農業用地之變更,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應將收繳之回饋金二分之一繳交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 年12 月6 日農企字第1060248124號函表示,經核定設置並依產創條例第34條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因故不再開發,且符合下列四要件者,得檢具相關佐證文件,洽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退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之回饋金。 (一)自始未依核定計畫開發作非農業使用。 (二)該產業園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原核定計畫。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恢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認土地仍維持作農業使用。 五、綜上,爾後倘依產創條例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退還回饋金部分,請依上開原則辦理。

農企字第0910137654號
釋有關中二高工程用地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回饋金收取問題
主旨:有關中二高工程用地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府農務字第○九一一六八四六三○○號函。 二、有關因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原有建築用地經徵收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者,雖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得予符合一定要件下,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參照其法規意旨,係以申請建築用地興建自有住宅為主體,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係以辦理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為主體,兩者興辦性質與主體均未有相同,應無該點之適用。 三、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係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第三項各款之得免繳納等情況外,依法均應繳納回饋金,本會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有關配合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或重大交通建設被徵收之合法建築用地,經核准得申請其自有農業用地變更為建築使用案件,除能提出如拆遷證明、徵收證明等資料,證明徵收或拆遷係於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之前,或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政府受理之日期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之前等情事,以法規適用之從新從優原則,得選擇適用申請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回饋規定辦理外,其回饋規定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10010044號公告
釋有關適用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地區範圍問題
主旨:公告修正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附件: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 一、離島地區: 指與台灣本島隔離而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即包括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所屬各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 二、偏遠地區:適用地區如下: 宜蘭縣:南澳鄉、大同鄉。 台北縣:烏來鄉、貢寮鄉、坪林鄉、雙溪鄉、平溪鄉。 桃園縣:復興鄉。 苗栗縣:泰安鄉。 台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水里鄉、鹿谷鄉、名間鄉、國姓鄉、中寮鄉。 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麥寮鄉、元長鄉、東勢鄉、莿桐鄉、台西鄉、水林鄉、二崙鄉、褒忠鄉、崙背鄉、古坑鄉、林內鄉、大埤鄉、斗南鎮、虎尾鎮、西螺鎮、土庫鎮。 彰化縣:埤頭鄉、埔心鄉、永靖鄉、溪州鄉、福興鄉、二林鎮、田尾鄉、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 嘉義縣:大埔鄉、阿里山鄉。 台南縣:玉井鄉、龍崎鄉、大內鄉、左鎮鄉、東山鄉、北門鄉、南化鄉、楠西鄉、將軍鄉、七股鄉。 高雄縣: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屏東縣:獅子鄉、牡丹鄉、春日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三地門鄉、霧台鄉。 花蓮縣: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豐濱鄉、瑞穗鄉、壽豐鄉、光復鄉、富里鄉、新城鎮、吉安鄉、玉里鎮、鳳林鎮。 台東縣:海端鄉、金峰鄉、達仁鄉、延平鄉。

農企字第0910110939號函
釋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作宗教建築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如何計算問題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作宗教建築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如何計算事宜,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一府農務字第○○二四七五五號函。 二、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作為宗教建築使用,前經內政部協商變更用地別項目,由原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改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依內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函送「研商非都市土地作宗教建築使用,更正編定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四略以:日後興辦宗教建築設施經審查同意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宜比照行政院農委會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因開發宗教建築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扣除宗教建築使用部分之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標準」辦理。為期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修正前後興辦宗教建築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標準之一致,應請依據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至所稱宗教建築使用部分,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台灣省民政廳)於八十五年八月三日八五民五字第二七九六八號函解釋為「係指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宗教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如內政部對該宗教建築使用部分未有修正之界定,同意參照上開說明辦理。各縣市政府於計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標準時,應惠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提供實際核定之宗教建築使用面積,以利核算。

農企字第900168023號函
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得否免予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有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之各項水利工程或設施,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擬認定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屬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免繳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經(九○)國營字第○九○二○二四八三○○號函。 二、本案涉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政府機關乙節,經參酌內政部引據財政部及人事行政局有關國營事業機構就廣義而言應屬政府機關函示之解釋,案准貴部所轉該公司函述並敘明,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就廣義而言,應屬於政府機關,該公司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興辦之各項水利工程或設施,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其依法取得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符合「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要件,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惟未來該公司民營化後,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仍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釋駕駛訓練班是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有關函詢駕駛訓練班是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繳交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之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該法之訂定宗旨,頒訂「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有關駕駛訓練班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涉及繳交回饋金之標準乙節,以核准該訓練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屬交通部,其是否非屬汽車運輸業之相關附屬設施,應請該部予以認定。如經認定非屬汽車運輸業附屬設施,可依上開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900153848號
釋縣市政府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後,要求回撥已繳回饋金之作業方式問題
一、復貴府九十年十月二日九十府農務字第一一一四七九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作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點雖已規定收取作業原則,惟有鑒於各地方政府農業發展基金尚未設置,前經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開會協商獲致決議,以地方政府設置農業發展基金尚需一定之程序與時程,未成立基金開始運作前,依法所收之回饋金,由地方政府核計應繳交金額請申請人直接至各行庫繳交至本會農業發展基金,地方政府應建立回饋金收取紀錄,俟農業發展基金成立後,憑以製據函本會將繳交至中央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二分之一撥交地方政府。即各縣市政府成立農業發展基金運作後,除應依上開辦法第七點規定作業外,就以往已繳交至本會之回饋金要求回撥時,應請建立回饋金收取紀錄,編製明細表,按季隨文送經本會核對繳款紀錄無誤後,據以撥款,合先敘明。 三、貴府以貴府農業發展基金專戶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設立完竣,製據要求核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二分之一金額計新台幣九四萬三五三八元整乙節,因貴府所附明細表之經電請貴府詳查表示,確無回饋金繳交之紀錄,敬請貴府再予檢視繳交回饋金之紀錄與金額後另行編製明細表送本會核對,俾利撥款。 備註:目前已成立農業發展基金之縣市: 宜蘭縣:九十年十一月 屏東縣:九十一年五月 台中市:九十一年六月 新竹縣:九十一年六月 台北市:九十一年九月 彰化縣:九十一年 月 台中縣:九十一年六月 苗栗縣:九十一年十月 台東縣: 花蓮縣: 基隆市: 桃園縣:九十二年五月 台南縣:九十二年十月 嘉義縣:九十二年十月

農企字第900145887號
釋私立中國文化大學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事宜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經協商各相關部會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 二、至各相關法律回饋金收取規定之協調方面,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屬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按生效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於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另因本會訂頒上開辦法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基於法律適用從新從優原則,於辦法頒定日前已由政府受理之申請案件,仍得依據辦法公告前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三、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變更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收繳相關事宜,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經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分區變更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並參照上開說明辦理。如依據都市計畫法規未辦理分區變更,惟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與收取回饋金。至都市計畫農業用地之認定問題,請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900145887號
釋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繳交標準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免繳交回饋金者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而非自行選擇辦理。 二、至所稱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變更案核定時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或未提供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之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農企字第900139456號
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得否免予繳交回饋金案
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為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即除有符合第三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公部門」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台灣自來水公司擬適用該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乙節,鑒於目前各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業已推動有年,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型態與經營,其是否屬政府機關之認定,又其辦理之事項,是否屬公共建設之項目,需由該公司報請經濟部鑒核,轉由本會核定後,方能據以辦理,以符法制。

農企字第900134069號
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各目的事業用地之農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事宜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經協商各相關部會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各縣市政府應依上開辦法規定,依其變更使用情況核算後通知申請人繳交。 二、至所稱都市計畫臨時性使用事業設置之回饋金計算事宜乙節,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訂定意旨,變更為臨時性之事業使用,如依據都市計畫法規未辦理分區變更,惟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與收取回饋金。又該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臨時性設施使用於期滿後即申請展延並獲同意者,當無繳交回饋金之適用;惟其如間隔多年,再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如其土地仍屬農業用地範疇,應以再申請當時之回饋金繳交規定辦理之。

農企字第900121349號
釋○○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電信事業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查○○公司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興辦之各項電信設施,依據貴部所轉該公司函述及內政部研商結論與函釋內容,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既經貴部核符實需,其依法取得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符合「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要件,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惟未來該公司民營化後,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仍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900116518號函
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計算方式(一)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免繳交回饋金者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而非自行選擇辦理。 二、至所稱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變更案核定時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或未提供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之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農企字第900116518號
釋駕駛訓練班是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繳交回饋金案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之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該法之訂定宗旨,頒訂「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有關駕駛訓練班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涉及繳交回饋金之標準乙節,以核准該訓練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屬交通部,其是否非屬汽車運輸業之相關附屬設施,應請該部予以認定。如經認定非屬汽車運輸業附屬設施,可依上開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900116518號
釋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繳交標準及可建築使用面積之計算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予以規範。因除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有免繳交回饋金者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而非自行選擇辦理。 二、至所稱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變更案核定時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或未提供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之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農企字第900139456號
釋都市計畫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之繳交回饋金計算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至農業用地之變更,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係以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本會依據上開規定,經協商各相關部會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因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多數並未辦理農業區變更,而係採逕為核准為如托兒所等非農業使用(含未變更地目)方式辦理,依據上開行政院核定辦法第三條規定,應就其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時之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應繳納金額。至其所應繳納之回饋金,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 二、依據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土石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為農業區得使用項目之一,惟應經審核同意。而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九條明定「農業用地依法申請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工程廢棄土方資源堆置場,其使用期間或使用期滿仍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即該類使用雖屬臨時性使用,應在非農業使用之範疇。參照非都市土地因作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應繳交一定之回饋金,都市計畫設置相同設施,允宜採一致性之收取原則,以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訂定意旨。雖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農企字第八九○一五六五六七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回饋金之收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係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始需繳交回饋金。而營建廢棄土場之設置應定有堆置期限,期滿仍需恢復作農業使用,故並無變更使用之情形,似無回饋金收取之問題」,惟其係參酌非都市土地農地改良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非以變更農業區為要件,許多事業之使用,事實上已涉及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就變更為臨時性之事業使用者,如依據都市計畫法規未辦理分區變更,惟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與收取回饋金。又該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獲准設置之臨時性設施使用於使用期滿後即申請展延並獲同意者,當無繳交回饋金之適用;惟其如間隔多年,再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如其土地仍屬農業用地範疇,應以再申請當時之回饋金繳交規定辦理之。 三、至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應繳納之回饋金,依前揭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應請貴府其規定研訂相關之收取時限。

農企字第900114189號
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設施者,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規費及回饋金案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性質依規定繳交回饋金。本會並據以公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乙種,以為執行之依據。至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界定事宜,本會前頒訂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已作明確之規範,是否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規費或回饋金,請參照上開二種法規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890159517號
釋北二高徵收拆遷戶,另擇農業用地變更為建築使用,繳納回饋金案
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係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第三項各款之得免繳納等情況外,依法均應繳納回饋金,本會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台端申請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除能提出如拆遷證明、徵收證明等資料係於本會訂頒上開辦法之前,或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政府受理之日期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之前,以法規適用之從新從優原則,得選擇適用申請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回饋規定外,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890158009號
釋台灣電力公司興建電力設施,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得否免予繳交回饋金案
查台電公司為配合國家經濟需要,興辦之各項電力設施,經貴部案陳台電公司陳報函及內政部函釋,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建設,其以取得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案准貴部建議,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

農企字第890158775號函
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得否免予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旨:有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辦理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編定,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免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查依農業發產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為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即除有符合第三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公部門」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台灣自來水公司擬適用該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乙節,鑒於目前各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業已推動有年,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型態與經營,其是否屬政府機關之認定,又其辦理之事項,是否屬公共建設之項目,需由該公司報請經濟部鑒核,轉由本會核定後,方能據以辦理,以符法制。

農企字第890156715號
釋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繳交回饋金案
一、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係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台八十九農字第二二八九六號函同意,由本會據以發布。有關該辦法草案於行政院協商會議之修正文字,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農字第一四七九四號函附研商會議紀錄(該函同時函送貴署,諒達),即已記載現行辦法中所敘之文字,未如貴署來函說明所稱與上開會議紀錄不符之情事,合先敘明。 二、另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是以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其變更使用涉及回饋金之收取作業乙節,當配合國家公園法規定之審核程序與規定辦理。經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請貴署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前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於同意變更之同時,要求申請人將所應繳納之回饋金,至各行庫繳納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其專戶為中央銀行國庫局第二六六六八七帳戶)。

農企字第890010348號
釋關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前已提申請且由政府受理審查中之農業用地變更案件, 其所涉及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標準與範圍,應仍依據本辦法施行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查農業發展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施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其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惟規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等執行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方發布施行。爰就該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提申請且受理審查中之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所涉及之回饋金收取標準與範圍,作上述之規定。

農企字第890150483號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作為加油站使用,是否收取回饋金案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就其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時之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應繳納金額。至其所應繳納之回饋金,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另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回饋金之處理方式,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立法精神及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未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者,應不得同意其變更使用或核准其使用。

農企字第1030202211號
自然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為路外停車場使用,得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案。
主旨:有關自然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為路外停車場使用,得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17日府農企字第1030010908號函。 二、查旨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三、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依該規定,尚無明定申請人之資格,爰宜就開發使用之性質予以審認核處。至涉及申請人之資格或農業用地變更申辦主體之規範條件等,應屬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事宜,係屬另事,與上開辦法無涉。

農企字第1030207648號
都市計畫農業區「道」地目土地作私設通路使用,是否須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道」地目土地作私設通路使用,是否須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3月11日府農企字第1030041528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其變更性質繳交回饋金;又現行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係以其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進行管制,尚非以地目為準,故都市計畫農業區係屬農業用地範圍,涉及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原則上仍應依上開條例繳交回饋金,先予敘明。 三、查私設通路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尚非屬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之相關設施,故非屬農業使用性質,惟考量都市計畫之管制尚有依地方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使用之規定,爰建議可洽貴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確認其使用管制現況,得否逕依所詢「道」地目作道路使用,再據以判定有無前開規定須繳交回饋金之情形。

農企字第1030245118號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是否計收利息或滯納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是否計收利息或滯納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2月18日府農農字第1030269978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至其繳交時限,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一、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復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故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於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即予收取,申請人倘未依法繳納,應不得同意其辦理變更編定或依核准之變更用途使用,尚無涉計收利息或滯納金之問題。

農企字第0980150838號
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審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其回饋金繳交之適用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審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其回饋金繳交之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年○月○日府旅商字第○○○○號函。 二、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所明定,本會並據以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惟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興辦工業人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按該辦法第7條已有明定回饋金繳交之規定,爰應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另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之規定,將其應收繳金錢之二分之一繳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四、至於非屬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案件,則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80150885號
案由摘要:有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可否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一案。
主旨:有關台端致函行政院陳情建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年○月○日內授中字第○○○○號函移行政院秘書處○年○月○日院臺移字第○○○○號移文單辦理,並復台端○年○月○日陳情書。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而同條第4項第1款規定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係屬「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始得免予繳交,合先敘明。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否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前經本會函詢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該部於96年10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345號(附件1),表示略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尚難認定為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爰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內涉及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理之規定繳交回饋金,本會並於96年10月17日農企字第0960156984號函(附件2)說明有案。 四、至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之相關建議及執行成效等事宜,則另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主政答復(諒達)。

農企字第0980157117號
案由摘要: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其應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其應繳交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年○月○日環署廢字第○○○○號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回饋金收取,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已有明定,合先敘明。 三、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並非全以建築為要件,爰本會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釋,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有案。有關本案核准設置「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其於都市土地農業區土地核准作廢棄物回收利用等非農業使用行為,並非以建築物內部作為設施利用要件,且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仍請貴府依旨揭辦法及上開函釋原則,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核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80172541號
有關農民團體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冷藏庫使用可否比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民團體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冷藏庫使用可否比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年○月○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95年7月21日內政部台內中營字第0950804204號令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第1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故原則上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應依本會所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合先敘明。 三、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倘非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範之許可使用細目,或設施興建規模大小超過本辦法所定之最大興建面積,查本會業於95年8月14日農企字第0950144934號函(如附),說明略以:「...可參酌本會訂定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相關農業產銷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所定之項目予以認定。至於本會相關法令未規範之農業產銷設施,應擬具經營計畫書詳述該農業產銷設施之必要性,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有案。爰以,農民團體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擬申請設置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等農業產銷有關之必要設施, 貴府可參依本會訂定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依上開函釋之原則,予以審認核處。 四、又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針對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農(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訂有繳交基準;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外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鑒於該類設施位於非都市土地應循變更編定辦理並應繳交回饋金,為求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作為農業產銷相關設施使用管制之一致性,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核准作為農民團體之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第3條之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企字第0990169596號
○○有限公司申請退還溢繳之農地變更使用回饋金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有限公司申請退還溢繳之農地變更使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10月12日府農管字第0990399909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係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為認定標準,考量其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現行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似未有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故本會以99年4月13日農企字第0990121264號函示(諒達),於作業上應先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訂定建蔽率規定據以核算,如未能查復確認,為求繳交標準之一致性,始參酌非都市土地同事業性質之變更規定。 三、依上開函釋原則,本案仍應先行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建蔽率規定據以核計回饋金;倘未能查復確認,則因都市計畫係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及發展特性,針對使用面積、使用條件等得予以不同程度管制,故有關回饋金之核算及涉及都市計畫之管制規範,仍請 貴府依權責核處。 四、另查 貴府99年4月14日府農管字第0990136049號函,針對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繳交回饋金,已有核處個案在案,建請 貴府應考量類似個案核處情形,予以妥處。

農企字第0990100508號
○○有限公司申請於台東市○○○地號土地,以容許方式採取土石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有限公司申請於台東市○○○地號土地,以容許方式採取土石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12月31日府農務字第0983047415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之意旨,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案於非都市土地以容許方式採取土石,實質上已非屬農業使用範疇,依其土地變更使用之性質,係作為礦業用地使用,故本會於95年5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25313號函說明略以:「...應比照變更為礦業用地,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在案。 三、又鑒於申請採取土石之事業計畫面積,涵蓋依法應留設之隔離綠帶範圍,故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以申請容許使用之全部面積(含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之,查本會亦於97年1月3日以農企字第0970010600號說明有案。是以,本案仍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及計算基準,核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90108683號
古○○君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或得免重新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古○○君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或得免重新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2月3日府農管字第0990045192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申請退還之審認原則,查本會前於98年8月10日以農企字第0980147196號函引述本會97年12月2日農企字第0970167702號函(諒達)說明略以:「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廢止該事業計畫,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且該農業用地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始得退還已繳納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有案,本案依 貴府來函所述,古君原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幼稚園使用,且已完成興建,因未能於一定時效內取得設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計畫,並經土地管制機關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故本案與上開函所敘仍維持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不同,尚難逕予引用。 三、本案再次申請用地變更,如認屬新申請案件,應依新案審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事宜;惟倘經 貴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認屬辦理程序尚未終結之續辦案件,得免予重新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90117591號
集村興建農舍建案以毗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作為建築基地聯外道路,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集村興建農舍建案以毗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作為建築基地聯外道路,是否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3月17日南市建農字第09940006860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對於非都市土地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其聯外道路係以「私設通路」辦理,而「私設通路」其認屬為非農業使用範疇,故應依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查本會前於97年2月25日農企字第0970109341號函說明有案。 三、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2,對於以毗鄰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亦有規範。故本案仍請 貴府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之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90114518號
太麻里地區農會依本會農糧署農糧產業重建計畫之補助,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興建集貨場及倉庫之核准使用案,是否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太麻里地區農會依本會農糧署農糧產業重建計畫之補助,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興建集貨場及倉庫之核准使用案,是否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3月3日府農務字第0993007495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第10條第1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查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所稱用地之變更,係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均屬之。至於同條例第12條第4項第2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係限定由「政府興辦」,且為「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者,方能適用。 三、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核准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外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因該類設施已非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範疇,查本會前於98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80172541號函說明略以:「...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第3條之規定,繳交回饋金」有案。本案雖為本會農糧署補助太麻里地區農會興辦之補助案件,然因集貨場與倉庫興建之申請及後續經營管理之主體均為該農會,無法認屬「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故本案仍請依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0990121264號
函詢○○有限公司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有限公司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3月30日府農管字第0990113951號函。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標準,其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之計算,涉及不同目的事業核准建築物興建之建蔽率,及各縣市不同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故其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查本會已於92年10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說明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有案。 三、本案仍請 貴府依上開函釋原則,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之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建蔽率據以核算,倘未能查復確認,則應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予以核算。

農企字第0990133965號
私人土地擬捐贈鄉(鎮)公所並由公所提出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時,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私人土地擬捐贈鄉(鎮)公所並由公所提出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時,是否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5月18日府農務字第0990069613號函。 二、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同條第4項亦明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情形,其中第1款規定「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有關私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擬捐贈政府機關作為道路等公共建設供公眾通行,並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等政府機關作為主體,提出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應符合「政府興辦」及「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之要件,適用上開得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規定。

農企字第0990150897號
蘇○○君申請退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執行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蘇○○君申請退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7月27日府農地字第0990234379號函。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復查申請退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審認原則,查本會前以97年7月29日農企字第0970140351號函說明,略以:「...申請個案之土地,倘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屬自始皆未作非農業使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廢止該事業計畫,並依同條第3款,回復原編定為農業用地,案經 貴府審認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者,應得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 三、本案為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核准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依上開說明意旨,倘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該土地作非農業使用之同意文件,並經 貴府審認該申請個案之土地,尚未依原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且確屬自始仍維持作農業使用者,應得依上開函釋之原則,由 貴府就該土地所繳納之回饋金金額,予以核處退還。 四、至自始有無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審認一節,可依據申請個案有無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是否依原核定計畫開始開發使用,配合土地利用現況之實務及事實處理。

農企字第0990154784號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戶外廣告物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戶外廣告物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收取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8月12日府農管字第0990310983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審核,所申請之農業用地如為單獨所有應以整筆審認,如為分別共有得就共有人持分部分審認之,本會前於99年8月2日以農企字第0990150558號函復貴府在案。為避免農業用地零星開發作非農業使用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仍享有賦稅減免之優惠,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仍請 貴府依上開函釋原則核處。 三、至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為農業設施以外之容許使用項目,查本會已於93年2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07816號函(如附)說明,略以:「...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實質上已非屬農業經營使用,仍應依上開『農業用地變更撥繳回饋金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計算標準與收取回饋金,應請比照該辦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收取規定辦理。」準此,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戶外廣告物設施之使用,請 貴府依上開函釋比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以獲准容許變更作非農業使用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為計算基準。

農企字第0990158652號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駕駛訓練班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駕駛訓練班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8月27日府經農字第0990242894號函。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標準,其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之計算,涉及不同目的事業核准建築物興建之建蔽率,及各縣市不同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故其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查本會已於92年10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說明略以:「...因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似亦未有核准建築面積與範圍,而不同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變更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之方式(即有明確建蔽率規定),於作業上如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以未有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或未有訂定建蔽率規定者,為求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有一致性之標準,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與申請變更或核准面積之乘積為可建築使用面積。」有案。 三、本案仍請 貴府依上開函釋原則,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汽車駕駛訓練班之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建蔽率據以核算,倘未能查復確認,則應參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相同事業使用時之變更後用地別建蔽率予以核算。

農企字第0990161412號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開發社區住宅,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開發社區住宅,是否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8日99(富)字第099090801號申請書。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第10條第1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除符合同條例第12條第2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含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或其他天然災害特別規定)另有規定;或同條文第4項規定得免繳回饋金之情形外,餘均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前6款以外之其他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係以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核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而非依來函所述以核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基準,特予釐明。

農企字第1000140398號
賴○○君所有之鄉村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同區乙種建築用地,得否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可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賴○○君所有之鄉村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同區乙種建築用地,得否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及可否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6月24日高市鳳山農務字第1001013507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是以,鄉村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同區乙種建築用地,得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徵詢貴局審核同意。 三、至於農業用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各款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者,始得免予繳交外,其餘案件均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農企字第1050012635號
經濟部公告劃定之特定地區辦理區內未登記工廠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涉及農地變更回饋金收繳之新舊法規適用原則
主旨:有關經濟部公告劃定之特定地區辦理區內未登記工廠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涉及農地變更回饋金收繳之新、舊法規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係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有關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受理之變更申請案件,其新舊法規適用疑義,本會業以105年7月25日農企字第1050222303號函(諒達)說明略以:「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105年5月26日)已依規定提送審查,其尚在處理程序中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倘行為時法對於當事人較有利者,自仍應適用行為時法,亦即依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計收回饋金。」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且尚未結案之變更案件,得適用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規定。 二、另查,經濟部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6月2日前公告劃定186處特定地區,該範圍內之業者及其土地符合資格要件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以取得合法用地;查該部並訂有「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據以辦理。爰特定地區內之土地,依上開規定申請用地變更編定,針對涉及農地變更之案件,其農地變更回饋金之新、舊法規適用,依前開函釋原則,即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上開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者,得適用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至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始依法提出用地變更申請之案件,自應依本辦法現行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1050222303號
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受理之變更申請案件適用規定,及修正發布後相關規定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受理之變更申請案件適用規定,及修正發布後相關規定之執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宜蘭縣政府105年6月14日府農務字第1050092001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同年月20日新北農牧字第1051126316號函。 二、查有關法規生效及其適用原則,法務部前於102年1月23日以法律字第10200506430號函釋略以:「...法規原則上於法規生效後始有適用,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法規不溯既往原則。又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得之權益。...」故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在尚未終結之法律事實關係,除非基於維護重大公共利益考量,非適用新法不可外,應保護人民信賴利益,而不許溯及適用,即為維護法的安定性,避免人民遭受無法預測之損害,利益與公益衡量之結果較具優越性時,應仍適用變更前之法規,確保人民之正當合法權益,合先敘明。 三、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同年月27日生效,故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105年5月26日)已依規定提送審查,其尚在處理程序中者,其回饋金之繳交,依法務部前開函釋原則,倘行為時法對於當事人較有利者,自仍應適用行為時法,亦即依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計收回饋金。 四、至本辦法所稱「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係指農業主管機關配合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規定程序,於審查同意變更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該認定標準與本辦法修法前所稱之「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未有變動,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60219470號
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加成20%應訂定要點公開周知據以執行
主旨:有關貴府再次函詢「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規定,得否調增20%繳交比率之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5月22日府農務二字第1062510901號函。 二、查本會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6條第1項明定,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所列3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20%,計算回饋金;同條第2項並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比率之案件,另定審查基準或處理規定辦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揆其條文已明確賦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具有調增20%繳交比率之行政裁量權能,故尚無需修正該條文之必要,惟行政程序上,貴府應踐行訂定審查基準或處理規定,並刊登於政府公報,藉由公開周知,以利民眾有所遵循,並使轄內具有一致性之審認機制。故本案倘擬依上開規定調增繳交比率,仍請貴府先訂定審查基準或處理規定,於刊登政府公報後,再據以執行。

農企字第1060235300號
釋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風力發電點狀使用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面積計算方式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風力發電點狀使用,涉及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106年9月6日府農管字第1060213483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有關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作風力發電設施之點狀使用,因係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故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復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11點第2款已明定,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使用作為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 四、是以,有關農變回饋金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就風力發電設施之「變更使用面積」,應請就地面使用部分,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予以核算。

農企字第1070204127號
釋各縣市府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產業園區因全區廢止退還回饋金事宜
主旨:有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因全區廢止,退還已繳交回饋金一案,涉及核退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之回饋金1/2事宜,請依經濟部107年1月25日經授工字第10620434910號函示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月25日經授工字第10620434910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及其附件。

農企字第1060228809號
釋農田水利會經管灌溉排水之水利用地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設置太陽光電得免交繳交回饋金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田水利會經管作灌溉、排水使用之水利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作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應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6月15日屏府農企字第10620430100號函及106年7月25日屏府農企字第10624908300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本會並依據該條第3項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明定回饋金之計算基準及繳交作業程序等規定。 三、復依本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作灌溉、排水使用之水利用地,屬農業用地範疇。故該類水利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作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係因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爰除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之情形者外,均應依農變回饋金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合先敘明。 四、按本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得免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情形者,明定應符合屬「政府興辦」及「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2要件,方能適用之。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故農田水利會在性質上,應可認屬廣義之政府機關。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準用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五、是以,農田水利會經管作灌溉、排水使用之水利用地,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尚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得免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情形。

農企字第1010113026號
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其回饋金繳交疑義案。
主旨:有關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申請 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其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6月6日屏府農企字第1010154540號函。 二、查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於使用地變更前,應繳交回饋金;其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34條第1項規定。」復查第3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5計算回饋金...。」是以,興辦工業人依上開條例申請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者,依法係按「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核算回饋金,尚無涉變更編定後土地用地別之屬性。 三、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性質繳交回饋金;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1/2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此,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涉及使用農業用地者,應繳交之回饋金,仍應依上開條例規定,將其收繳之回饋金1/2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

農企字第0940134158號
有關設置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運輸道路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事宜案。
主旨:有關設置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運輸道路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事宜,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4年6月29日台英字第094062901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並依據上開規定頒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與作業方式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外,應依規定繳交。現行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編定有分區與使用地別,並於使用管制上區分為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等方式辦理,有關農牧用地上容許使用項目均已明確,其中有些已脫離原有農業使用範圍,其使用性質已屬非農業使用者,依上開條例第12條規定意旨,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為認定基準,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使用,實質上已非屬為農業經營之使用,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至貴公司所敘「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範部分,查該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係敘明依據該要點審查之項目,包括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等各款情形,而非界定僅有「變更編定」之行為係屬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農企字第1010116021號
有關經依水土保持單位核准水土保持計畫面積並通知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得否改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經依水土保持單位核准水土保持計畫面積並通知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得否改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6月28日府授農地字第1010109395號函。 二、查有關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本會前於96年5月15日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說明略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如同時涉及2回饋金,並已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部分,其二分之一請依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辦理...」。 三、依 貴府來函說明,本案申請人既已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提出申請,經 貴府相關單位審核同意,並據以計算應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則後續相關行政程序,仍宜依其規定辦理。又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規定,收繳之回饋金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將其二分之撥繳至農業發展基金。 四、至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為認定基準,考量其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定似未定有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故本會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說明,於作業上應先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訂定建蔽率規定據以核算,如未能查復確認,為求繳交標準之一致性,始參酌非都市土地同事業性質之變更規定,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10125967號
有關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為事業所需興建之設施,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得否免繳變更回饋金案。
主旨:有關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為事業所需興建之設施,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得否免繳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1年9月19日經授營字第10120372650號函辦理,並復 貴府101年6月25日北農牧字第1012010339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除同條第4項之例外規定者外,原則均應繳交回饋金。復依該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則應符合「政府興辦」之主體且具「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之性質,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而得免予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濟部以前揭函復審認加油站之性質應屬公共設施。惟該部未審認中油公司興辦之事業設施屬「政府興辦」及具公益性設施性質,爰難認定得有前開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農牧字第1090042002號
釋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
主旨:有關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會業於108年12月31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852A號令發布「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諒達),合先敘明。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前開所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係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 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包括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非農業使用地類別及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又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繳交基準如下:「一、變更供農(漁)產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三、查現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專案輔導「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犬隻繁殖、買賣、寄養場所」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設施項目係屬畜牧事業設施範疇,其回饋繳交基準,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四、另查「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於編定為農牧用地申辦該要點之動物保護設施同意容許使用項目,與前揭變更作專案輔導項目相同,爰依據本要點同意容許使用項目,適用本辦法第4條第1款,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農企字第1090722098號
復○○公司鹽業用地不在農業用地之適用範圍無涉回饋金之繳交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於臺南市七股區○○○等多筆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廠案,是否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3日(109)星力字第0014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本會並依據該條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明定回饋金之計算基準及繳交作業程序等規定。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鹽業用地非屬農業用地範疇,故鹽業用地之變更使用無農變回饋金辦法之適用。

農企字第1090716705號
復OOO計畫國土保安用地之變更審查事宜及回饋金仍應繳交
主旨:有關貴公司受OOO公司委託辦理「變更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第二次)」案,其中涉及原計畫範圍內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時,是否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6月10日太乙規字第109091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本會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據以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按農變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有所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是以,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原則應依據上開農變要點之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惟本案依據貴公司來函所述「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前經臺南市政府核定,並完成使用地變更在案。爰該計畫面積範圍內原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已屬開發計畫範圍,依貴公司來函所述倘僅使用原計畫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而未涉及擴大原開發計畫範圍者,係屬開發計畫範圍內之用地變更程序規定事宜,建請洽詢內政部。 三、又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本會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按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屬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者,應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同條文第2項並規定「前項第1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3條及第4條計收回饋金。嗣後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者,免重複計收。」故開發範圍內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並依規定繳交回饋金;如已繳交者,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始得免予重複計收。爰本案依據貴公司來函所述,「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係於100年7月5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定,該國土保安用地倘依當時法令規定,尚未繳交回饋金,則現擬就原計畫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仍應規定繳交回饋金。

農牧字第1090042002號
釋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
主旨:有關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會業於108年12月31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852A號令發布「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諒達),合先敘明。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前開所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係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包括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非農業使用地類別及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又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繳交基準如下:「一、變更供農(漁)產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三、查現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專案輔導「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犬隻繁殖、買賣、寄養場所」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設施項目係屬畜牧事業設施範疇,其回饋繳交基準,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四、另查「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於編定為農牧用地申辦該要點之動物保護設施同意容許使用項目,與前揭變更作專案輔導項目相同,爰依據本要點同意容許使用項目,適用本辦法第4條第1款,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農企字第1120215560號
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
主旨:有關貴局函就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請依說明事項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2年4月10日南市農工字第1120459581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經濟部業已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授權,訂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依該辦法第9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三、是以,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應由前開法令之主管機關(即貴府經濟發展局),依據前開規定計算及收繳回饋金,始撥交至貴府成立之農業發展基金,故尚非由貴局主政辦理回饋金之核算事宜。針對貴局前揭112年4月10日號函,請另為適法妥處。 四、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發展)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撥交作業,仍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代收該回饋金,後續再按季撥交其中二分之一部分至本會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並請於按季撥交之清冊,載明係屬特定工廠之案件,以利掌握特定工廠回饋金之撥交情形及繳交數額。

農牧字第1090042002號
釋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
主旨:有關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會業於108年12月31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852A號令發布「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諒達),合先敘明。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前開所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係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包括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非農業使用地類別及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又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繳交基準如下:「一、變更供農(漁)產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三、查現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專案輔導「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犬隻繁殖、買賣、寄養場所」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設施項目係屬畜牧事業設施範疇,其回饋繳交基準,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四、另查「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於編定為農牧用地申辦該要點之動物保護設施同意容許使用項目,與前揭變更作專案輔導項目相同,爰依據本要點同意容許使用項目,適用本辦法第4條第1款,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