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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文號 農企字第0950011020號令
公布日期 095年10月07日
解釋內容:

農企字第1020206750號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所詢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2年3月4日府農農字第1020041462號函。 二、依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檢舉人於稽查單位未 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故有關農業用地違規檢舉案件,主管機關得依據個案實際狀況予以裁量,倘就獎勵核發認有疑慮者,自應於釐清疑點後,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復案件經主管機關確認得發給獎勵,並擬以發給獎金方式為之者,本會亦分別於95年、96年通函說明獎金核發之審核要件有案(如附件)。 三、綜上,本案就農業用地違規檢舉案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否於另為適法處分前核發檢舉獎金,依據前開 規定意旨,貴府倘認為該檢舉案件仍宜待進一步查證及裁罰確定,並經審核符合獎金核發要件後,始得發給者,尚屬適法。

農企字第1020235375號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發給疑義案。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發給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0月15日北農牧字第1022861426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復依本會95年8月10日農企字第0950010772號函就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事宜,說明略以:「...須同時具備1.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且所檢舉之農業用地必須經查證確有違規使用情事。2.縱有違規使用情事,但稽查單位尚未發現。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罰鍰在案。4.其他沒有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等要件,始有核發...。」爰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擬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者,除須同時具備所定相關形式及實質要件外,尚須視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裁處結果,俾據以辦理,合先敘明。 三、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故行為人之違法行為事實倘經認屬「一行為」者,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處以一次罰鍰處分,尚不得分別處罰之。基此,檢舉 人檢舉多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倘部分情形經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認屬同一違規行為人之一行為,而就其中2筆至多筆土地視為1件違規使用案並開立處分書,處 以一次罰鍰處分者,則依前開規定及函示說明,檢舉獎金之核發,自宜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認定之違規裁罰件數為核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