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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文號
農企字第1040012063A號
公布日期
104年02月12日
解釋內容:
農企字第0940711352號
有關「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第6類休閒農業規定之認定標準疑義案。
主旨:有關「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第6類休閒農業規定之認定標準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7月11日府農輔字第09400959970號函。 二、依「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第6類休閒農場規定: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面積合計達3公頃 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台幣三千萬元整以上者,其中面積合計之認定係指該休閒農場登記證所登記之面積或合併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之申請面積達3公頃以上者為認定基準。
農企字第0930150946號函
釋嘉義市農會申請承受「耕地」許可作業之相關疑義。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如農會承受之農業用地非屬耕地範圍,自不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限制,故須申請許可始能辦理移轉登記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所有之土地,限於「耕地」,至於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法令並無明定須經申請許可承受,亦即農會得逕依一般買賣等方式辦理承受「非耕地之農業用地」事宜,毋須繕寫經營利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二、農會承受農業用地後出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條例修正公佈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三、另有關涉及農業發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部份,應符合本條例規定外,如承受之農業用地涉及農會法、農業金融法規定者,仍應另依等法規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30145296號函
釋特定農業區內作為墳墓使用之耕地是否可登記在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下疑義。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依台端來文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資料所示………地號等四筆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耕地」定義無誤,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土地如屬日據時代即為墳墓使用,應洽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更正編定有關事宜。
農企字第1000184432號
○○○○公司徵收之農牧用地經撤銷徵收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之法令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司徵收之農牧用地經撤銷徵收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之法令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0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9913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4條所定農業企業法人外,不得承受耕地,查該「承受」依其立法意旨係指受讓或購買之意。耕地因用地變更編定後已屬非耕地範圍,經移轉登記予非農業企業法人之私法人,再經撤銷編定而回復農牧用地編定,因非屬受讓或購買性質,故無涉違反上開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
農企字第1010111183號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14條規定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14條規定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23日屏府農企字第1010141476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14條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3.5倍為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卻有土地炒作或不當使用之情形,致影響經營利用,爰對其承受耕地之他項權利設定最高金額予以明定。 三、按前開條文規定,對於該耕地上設定他項權利最高金額,並無區分承受前或承受後,故為符合立法意旨,有關其最高金額之限制,除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於承受後消滅(或經塗銷)之情形外,應包括該承受耕地,於承受「前」、「後」所設定他項權利之金額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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