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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農企字第1110012296號
公布日期 111年03月17日
解釋內容:

農企字第1020245430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2年12月27日電財字第1028119784號函。 二、查本會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將原第11點第2項第1款「因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土地重劃而變更者」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之規劃,得免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原第14點第4款「申請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農業用地辦理用地變更者」免依變更作業要點審查等規定予以刪除,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土地徵收、重劃或辦理撥用案件,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態樣多元,為避免影響緊鄰農業生產環境,農業主管機關仍應審查該變更使用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性,並應依規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為宜,合先敘明。 三、次查有關申請變更編定為輸配電鐵塔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疑義一節,本會前於99年5月19日以農企字第0990133220號函(詳如附件)說明在案,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爰上開鐵塔之設置,本會仍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一般實務及是否已具有實質隔離效果審認之。 四、綜上,貴公司購置農業用地設置鐵塔,倘欲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請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至欲變更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請依變更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俾供農業主管機關據以審認。

農企字第1020227579號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或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申請作休閒農場,得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或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申請作休閒農場,得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地變更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15日府農輔字第1020130578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6點第8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或輔導之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爰貴府受理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作休閒農場相關設施使用之申請案,需先經本會審核同意後,始得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三、至非屬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休閒農場之相關設施使用者,倘涉及變更作業要點第7點第6款規定:「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六)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則經本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審核同意設置者,得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農企字第1020228818號
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可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可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3日府授農地字第1020159049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其立法意旨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設施,或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均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爰明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三、各種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臨時使用設施之設置,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貴府得參酌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時予以審查。針對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案件,宜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至臨時性設施之設置申請,宜請申請人擬具「農業用地臨時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使用地段、地號、面積、對農路通行之影響、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使用期限及期滿後如何恢復農作種植,並規劃設置適當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以降低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俾據以審認。

農企字第1020229922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14點規定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14點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9月2日府農農字第1020178660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略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農業用地倘有該點明列之各款變更情形者,因已有其他專法規定或屬現況審認之案件,基於行政簡化,爰規定其審查程序涉及農業用地變更應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即可,故其適用範圍亦含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合先敘明。 三、綜上,符合變更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及第7款:「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得變更使用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情形者,因亦符合變更作業要點第14點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爰其審查程序即可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1020235857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17日府農農字第1020212266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其立法意旨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設施,或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均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爰明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三、又變更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係明定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除該點所定8款之一所述情形外,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至各種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臨時使用設施之設置,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另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案件之審查,貴府得參酌變更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時予以審查。針對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案件,宜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至臨時性設施之設置申請,宜請申請人擬具「農業用地臨時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使用地段、地號、面積、對農路通行之影響、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使用期限及期滿後如何恢復農作種植,並規劃設置適當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以降低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俾據以審認,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20237859號
臺北都會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變更都市計畫作業案之審查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臺北都會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變更都市計畫作業案之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1月4日北農牧字第1022971260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係依循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等土地變更程序辦理,農業主管機關則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等事項提供審查意見,本會並訂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之依據。 三、依據變更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其審查項目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復依變更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有限制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爰針對本案擬變更之農業區,宜請貴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確認其功能及定位,並請貴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審查作業要點規範及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及該分區變更有無涉及農業政策推動及是否影響週遭農業生產環境之事項,予以審查。 四、又依貴局來函及所附新北市交通局102年10月24日函說明,本案係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因機廠用地範圍內涉及農業區變更議題,請農業單位提供意見,有關是否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一節,倘該機廠為設施性質者,因屬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仍請依變更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於毗鄰農業用地相緊鄰區位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至線狀之公共建設,倘經貴局審認屬已具有隔離效果之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性質者,則得同要點第11點規定審認免另專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五、另本案是否應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費一節,查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收取費用,俾得支應相關審查、會勘等行政費用。該標準尚無明定得予免收取上開費用之規定,爰不論申請主體及案件性質均應計收。

農企字第1020245430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2年12月27日電財字第1028119784號函。 二、查本會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將原第11點第2項第1款「因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土地重劃而變更者」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之規劃,得免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原第14點第4款「申請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農業用地辦理用地變更者」免依變更作業要點審查等規定予以刪除,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土地徵收、重劃或辦理撥用案件,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態樣多元,為避免影響緊鄰農業生產環境,農業主管機關仍應審查該變更使用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性,並應依規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為宜,合先敘明。 三、次查有關申請變更編定為輸配電鐵塔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疑義一節,本會前於99年5月19日以農企字第0990133220號函(詳如附件)說明在案,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爰上開鐵塔之設置,本會仍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一般實務及是否已具有實質隔離效果審認之。 四、綜上,貴公司購置農業用地設置鐵塔,倘欲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請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至欲變更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請依變更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俾供農業主管機關據以審認。

農企字第1020709988號
審查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廢棄物處理設施使用,因涉及分次變更之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審查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廢棄物處理設施使用,因涉及分次變更之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3月26日府農保字第1020054860號函。 二、依內政部91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6750號函及97年10月14日內授營綜字第09708064501號函說明,同一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係於77年6月29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施行後,始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開發案,應累計計算面積,若累計變更面積達使用分區變更規模者,應依規定程序送審。 三、又查內政部99年6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311號公告之「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第6章第5點規定,亦依循上開2函意旨,明敘申請變更開發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者,即應有累計面積之必要。 四、綜上,為確保農業經營環境,同一興辦事業計畫申請2次(含)以上之農業用地變更編定,以累計其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後,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計算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寬度,非僅以該次申請變更之用地面積認定,以維護法令規範意旨。

農企字第1000157026號
中壢市○○○地號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留設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中壢市○○○地號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留設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0年9月2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又依同要點第12點第1款第6目規定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作為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30%,先予敘明。 三、本案依來文所敘,申請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屬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自應依上開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規定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且其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如毗鄰土地均無(非)農業用地,則無上開原則之適用,即免設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惟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本案因涉及個案實務及事實審認,建議可另洽桃園縣政府瞭解詳情。

農企字第1000155937號
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26日府農務字第100015411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隔離綠帶或設施。查水利用地如係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暨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屬農業用地範疇,故申請變更農業用地案件如有毗鄰該等水利用地者,依上開要點規定仍應規劃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惟查水利用地亦有以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樣態使用者,故農業用地變更如有毗鄰上開非屬農業灌排使用樣態之水利用地,可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四、本案水利用地係作何種用途使用,應先予釐清,如屬作為農業生產灌溉用途,而與變更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則仍應依前開要點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土地使用之和諧。 五、復依上開要點第13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係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本案稻穀儲存筒既屬碾米廠事業計畫營運所需,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相關事業計畫之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設施尚有杆格。其次,所稱開放性設施宜以該等設施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覈蓋,或該等設施未有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而與是否應申請建築執照無涉,併予敘明。准此,本案稻穀儲存筒尚難謂符合前述所稱隔離設施之認定。

農企字第0970101316號
釋併同以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申請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應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之面積計算疑義。
主旨:有關併同以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申請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應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之面積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月7日礦局石二字第○○○○○號函。 二、查本會97年1月3日農企字第0970010600號函示略以:「...準此,考量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因分屬不同使用地類別,且其容許作土石採取使用之限制條件及立法目的互有差異,所涉及之審查法令及權責單位亦未盡相同,本會認為併同以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申請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者,應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此外,其因屬相同性質之開發行為,對於用地變更作業之審查,得整體考量合併檢討其應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之規模、水保、環評及隔離綠帶或設施等相關標準。」故興辦事業人得就申請案整體開發及利用效益合併計算應辦理變更編定之面積規模,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60164641號
釋「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之申請變更土地如有道路或溝渠所隔,是否從寬視為地號毗連案。
主旨:有關臺南縣政府函詢「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之申請變更土地如有道路或溝渠所隔,是否從寬視為地號毗連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11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號函。 二、按旨揭方案前由貴部與本會協商訂定時,即以解決符合該方案輔導對象之補辦登記寺廟,其既存之宗教建築設施及既有之宗教使用土地變更問題,並兼顧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作基礎,故該方案肆、輔導原則第3點及第4點所訂同意申請變更範圍及最大面積之計算規範,應以現有方案規定為限,不宜恣意擴張以往協商基礎及已建立之審查規範,以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三、查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具有絕對效力,故本會96年10月24日農企字第0960159015號函(如附)說明三:「...,且其所有使用土地須以地號毗連為原則」,宜配合貴部上開協商基礎,以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審認基準,並依據旨揭方案肆、輔導原則第3點及第4點之同意申請變更範圍及最大面積計算規範,就個案既有之宗教使用土地及既存之宗教建築設施予以實質審核,以免違反訂定該方案之目的及宗旨。

農企字第0970171947號
釋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審查原則,以及規劃現況有非法建築物得否先同意變更再行拆除等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審查原則,以及規劃現況有非法建築物得否先同意變更再行拆除等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2月15日屏府農務字第○○○○○及○○○○○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而現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機制,要求變更使用之申請人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即為保護緊臨農地之生產環境,保障農民權益,避免農業與非農業之使用衝突,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和諧關係,對於合法申請人均要求依規定負擔隔離綠帶設置義務。 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又依同要點第12點規定,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設置比例以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或事業面積計算。另查上開審查作業要點,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土地已建有建物,並無相關規定可以立切結書方式先行同意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予拆建築物之規範,本會95年8月28日農企字第0950147621號函釋有案。 四、綜上,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現階段農業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等各款不同意變更使用情形,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地政、建管等相關機關(單位)邀集農田水利會、各工作站等進行實質審查會勘。至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規劃配置,應以該申請變更編定之事業面積為審認範圍,區位並須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寬度以1.5公尺以上為原則,亦無先行同意非法建築物變更後再行拆除之例外規範。因此,貴府所詢個案執行,仍請由農業主管單位本於實況逕為實質審認核處。

農企字第0960158892號
釋○○有限公司申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廢棄物回收設施使用之隔離設施寬度審查疑義。
主旨:有關○○有限公司申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廢棄物回收設施使用之隔離設施寬度審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0月18日府農企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規定,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規劃配置,應分別以各該申請變更編定之事業面積為審認範圍,如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者,應設置一定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所敘,本案屬同一開發行為,而旨揭公司因申請新增湖口鄉○○○及○○○地號2筆土地變更使用,致面積合計達1公頃以上,故建議貴府先查明92年間已同意變更之興辦事業計畫有無變動,如已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涉及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變更,得維持原核定之隔離設施寬度;惟如已涉及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變更,宜併同新申請變更事業面積重新檢討、分別計算其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規定,再考量整體事業計畫範圍與四鄰土地之相容使用情形,予以配置寬度。

農企字第0970142893號
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業務基地臺徵詢貴府農業單位同意之審查作業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業務基地臺徵詢貴府農業單位同意之審查作業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30日府農務字第○○○○○號函副本。 二、鑒於農業用地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屬非農業使用性質,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徵詢農業單位(使用地主管機關)同意時,參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後,請貴府農業單位應即配合依據上開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不含程序規定)予以審查提供意見,俾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貴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及建管等相關單位核處,本會97年3月12日農企字第0970112248號函示(副本計達)有案。 三、復依本會95年2月3日農企字第0950010472號函檢送95年1月23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等農地變更執行疑義會議案由二之決議,略以:「(一)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項目或臨時性設施審查時,因其性質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連,...現階段得依據上開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不含程序規定)予以審查。...(三)有關上述性質案件,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加註下列事項:1、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2、農業用地申請作非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期間,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賦稅減免之優惠。」。 四、綜上,貴府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先行核准行動電話業務基地臺架設許可,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審查作業,仍請依上開規定視個案實務辦理。

農企字第0960149929號
有關提供規劃平地砂石開發之高雄縣○○農場土地,因屬「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需以容許使用或變更用地方式採取土石案。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規劃平地砂石開發之高雄縣○○農場土地,因屬「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需以容許使用或變更用地方式採取土石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9月4日經授務字第○○○○○號函。 二、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作為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限制使用並予管制之依據。依據內政部92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011號函示:「農牧用地雖容許採取土石,惟所採取之土石應與當地農業生產或設施使用有關,並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辦理,否則應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上開農牧用地並不限位於何種使用分區,均有適用。 三、惟「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辦理變更使用,並不須受到本會訂頒「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7點之規範,故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事業計畫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另有關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設置寬度,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以適用較寬鬆之規定及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程序。

農企字第0970010600號
釋有關以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同時申請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之農業主管機關相關審查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以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同時申請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之農業主管機關相關審查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2月11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會以96年12月17日農企字第0960170491號函請內政部、經濟部礦務局、本會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提供意見,其中內政部以96年1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290號函復說明,略以:「...綜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因分屬不同使用地類別,且其容許作土石採取使用之附帶條件互有差異,所涉及之審查法令及權責單位亦未盡相同,故二者同時申請容許使用面積得以分開計算。」而經濟部礦務局以96年12月21日礦局石一字第09600192970號函復,略以:「以相毗連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併同申請容許採取土石,其申請開發面積宜以分開計算,隔離綠帶則以用地類別檢討設置較為妥適。」合先敘明。 三、鑒於目前非都市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為管制避免其大面積開發影響國土保安,其面積在5公頃及2公頃以下者,得分別依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申請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再者,針對山坡地農牧用地部分,本會係在「不回填」前提下同意,且以95年5月25日農企字第0950010560號函(正本計達)檢送95年5月22日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之審查原則及執行規範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在案,俾供配合建立可操作之相關審查機制。準此,考量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因分屬不同使用地類別,且其容許作土石採取使用之限制條件及立法目的互有差異,所涉及之審查法令及權責單位亦未盡相同,本會認為併同以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申請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者,應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此外,其因屬相同性質之開發行為,對於用地變更作業之審查,自得整體考量合併檢討其應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之規模、水保、環評及隔離綠帶或設施等相關標準。 四、另查本會95年5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25313號函釋(副本計達),略以:「採取土石應比照變更為礦業用地,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2%為計算基準。」因此,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申請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外運或外賣之回饋金計算基準,應以申請容許使用之全部面積(含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之。 五、至部分縣(市)政府相關單位簽奉首長同意農業用地應一律循土地變更使用作業及規劃設置土石採取專區等方式開採砂石,就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權責部分,本會亦表尊重。

農企字第0960159015號
釋「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之同意變更最大面積計算疑義。
主旨:有關函詢「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之同意變更最大面積計算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10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該要點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修正發布後,興辦宗教建築設施所需之用地申請變更編定者,應一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查旨揭方案在於輔導90年3月31日以前已存在並經縣政府清查造報 貴部列冊有案,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之補辦登記寺廟解決其土地變更問題,亦即該方案係提供符合輔導對象之寺廟,其既有之宗教使用土地及既存之建築設施得以有合法變更及使用方式,故該方案肆、輔導原則第4點規定之申請同意變更最大面積,即為配合上開建蔽率60%之上限規定,以利須補辦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宗教建築設施得以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三、準此,來文所附臺南縣政府之執行疑義,依該府說明所敘,如須補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宗教建築面積為100平方公尺,為符合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規定,則申請變更事業範圍應以同意變更最大建築面積167平方公尺(167?0%=100平方公尺),加計該方案肆、輔導原則第3點得免申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既有宗教使用土地為限,例如停車場面積,且其所有使用土地須以地號毗連為原則。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農企字第0960142785號
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存在違規廠房,農業主管機關可否同意申請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使用之審查疑義案。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存在違規廠房,農業主管機關可否同意申請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使用之審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1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作為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限制使用並予管制之依據。復依上開規則農牧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公用事業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應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辦理。因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貴府地政等相關單位就農牧用地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使用,於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同意作業程序,本會業以95年3月29日農企字第0950115741號函示有案,詳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按「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所明定,農業用地如有違規使用情形者,核屬違反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參酌本會訂頒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規定,如申請之農業用地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者,農業主管機關自應不予同意容許使用。 四、另本案貴縣梓官鄉○○○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既經查明已存在違規廠房,請貴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復內政部及本會。

農企字第0960990258號
釋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設置加氣站使用,是否須設置1.5公尺寬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設置加氣站使用,是否須設置1.5公尺寬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7月18日致本會申請書。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包括加氣站等),本會曾通函各縣(市)政府略以:「...復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農業區設置加油(氣)站等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有關該細則第29條之1規定之各項設施,宜配合貴府都市計畫機關對貴縣轄區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所訂定相關土地使用審查自治法規中辦理。至貴府對農業用地之審查,可配合上開細則第29條之1第3項規定,參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就隔離綠帶設置等管理維護事項,認為有必要規範者,予以納入相關審查自治法規中作必要之規定。」 三、有關旨揭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設置加氣站使用,是否須設置1.5公尺寬隔離綠帶或設施一節,倘縣(市)政府依本會前函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農企字第0960155127號
釋山坡地範圍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設置隔離綠帶疑義。
主旨:有關山坡地範圍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以容許使用方式採取土石,其基地設置隔離綠帶之審查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0月3日府水石字第○○○○○號函。 二、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7條規定:「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並加強植生覆蓋。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10公尺以上或人工擋土構造物高度1.5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惟整平後仍應加強植生覆蓋。」亦即,山坡地開發應於邊界留設10公尺以上之緩衝帶,原則上不得整平,並加強植生;但如整平後更安全者,例如避免造成獨立山頭或陡坡等,得例外予以整平,但仍應加強植生,合先敘明。 三、鑒於隔離綠帶規範意旨係為保護週遭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因鄰地變更使用而遭受污染,或因相互影響而肇致糾紛,故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以兼顧農地資源之永續利用。查本會95年5月22日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之審查原則及執行規範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二,各項審查原則包括:採取土石之審查應同時符合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規範、最終採掘面不得低於毗鄰土地且不影響天然排水、須保留原開採坡地之表層土壤、基地應設置至少10公尺之隔離綠帶、回復造林應選擇適合當地之原生樹種為原則等。 四、綜上,山坡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應依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留設10公尺以上之植生緩衝帶,其與基地應設置至少10公尺之隔離綠帶原則,並無不符或衝突。貴府得視個案實務及事實,確實依據水土保持及上開會議決議等相關規範審查,並加強後續監督管理。

農企字第0960129472號
釋有關「環保處理工程行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廠」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興辦事業撤銷得否回覆變更為同區農牧用地案。
主旨:有關「○○環保處理工程行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廠」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興辦事業撤銷得否回覆變更為同區農牧用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縣96年5月25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廢止事業計畫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對於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始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故本案事業計畫經撤銷後,對於計畫範圍內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若無申請變更為其他用地外,需依據前開規定維持使用地類別;對於尚未依開發計畫使用者,則依據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始符合法制。 三、另對於回覆變更為同區農牧用地之審查疑義,因農牧用地劃設目的係為供農業經營使用,對於計畫範圍內土地擬回覆變更為同區農牧用地者,應就該土地及生產環境是否適合供農業經營使用,且無回填或堆置土石或廢棄物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等情形予以審核,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

農企字第0960108020號
釋有關現階段以容許使用方式申請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架設戶外廣告物設施案件之處理審查原則一案。
主旨:有關現階段以容許使用方式申請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架設戶外廣告物設施案件之處理審查原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2月2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查戶外廣告物設施架設之性質因屬非農業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涉及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使用地之主管機關,應請貴府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三、至涉及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部分,請依本會95年2月3日農企字第0950010472號函(諒達)檢送95年1月23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等農地變更執行疑義會議案由二之決議,略以:「(一)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項目或臨時性設施審查時,因其性質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連,...現階段得依據上開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不含程序規定)予以審查。...(三)有關上述性質案件,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加註下列事項:1.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2.農業用地申請作非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期間,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賦稅減免之優惠。」視個案實務及事實辦理。 四、貴府對戶外廣告物申請設置如有執行疑義,建議請逕洽內政部。

農企字第0960118832號
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其隔離綠帶是否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最小寬度1.5公尺)設置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其隔離綠帶是否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最小寬度1.5公尺)設置,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4月9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興辦事業計畫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係屬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查作業要點,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係屬變更前使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查作業要點,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均應同時符合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審查要點,合先敘明。 三、惟查本會前於94年10月11日農企字第0940153920號函說明略以:「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原有既存合法建築物,未能配合規劃1.5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者,鑑於個案實務性質不一,除依上開要點之設置原則辦理外,就該原合法建築物屬農舍性質且其使用未有更動,確實符合經營計畫經評估未有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由縣市政府依毗連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或經營使用性質有無不相容等情形,視個實務及事實審認核處」(如附件)。有關糧商申請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相關個案,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如有原有既存合法建築物,未能配合規劃1.5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者,可依上開函釋之原則核處。

農企字第0950147621號
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審查案件,因土地上已有先行使用之建物無法符合用地變更相關法令規定,可否以切結書為憑方式先行同意土地變更作業完成後再予以拆除建物案。
有關貴府函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審查案件,因土地上已有先行使用之建物無法符合用地變更相關法令規定,可否以切結書為憑方式先行同意土地變更作業完成後再予以拆除建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8月21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除依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爰此,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涉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原則,均應依上開要點之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查上開審查作業要點,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土地已建有建物,並無相關規定可以立切結書方式先行同意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予拆建物之規範。另按內政部94年7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34號函略以:「爾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仍應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懲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以,興辦事業計畫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除應依區域計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處罰外,亦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由變更前後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後,始能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以辦理用地變更。 四、綜上,貴府所陳個案,請依上開要點及原則予以核處。

農企字第0950141469號
有關農業用地依法辦理用地變更,申請用地上存有合法農舍,應如何審理案。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依法辦理用地變更,申請用地上存有合法農舍,應如何審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7月25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經查內政部94年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12號函釋,已同意農地上合法興建之農舍,於核准變更編定函中告知申請人於用地變更異動登記後,應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之規定,並通函縣(市)政府地政單位配合辦理。故農業單位於辦理用地變更審查時,如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已納入申請用地變更範圍,則該農舍應一併於計畫書中說明變更後之用途,俾利於核准變更編定後據以申請用途之變更。該農舍宜由申請人舉證是否為現有合法農舍,並於審查意見欄註明,至可否簽註「於用地變更異動登記後,應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等字樣,可本於權責自行衡酌。

農企字第0950137031號
有關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可否依現況將隔離綠帶或設施規劃於原丁種建築用地上之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可否依現況將隔離綠帶或設施規劃於原丁種建築用地上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7月3日府農務字第0950094393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又依同要點第12點第(2)款第5目規定一般農業區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者,如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2公頃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30%。本案依來函所敘,申請擴展變更使用之農牧用地為1,763平方公尺,故有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規劃配置,應以該申請變更編定之事業面積為審認範圍,區位並須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因此,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審認核處。

農企字第0950126498號
釋辦理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有關規劃配置隔離綠帶作通道使用之審查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部分業者於規劃配置之隔離綠帶作通道使用之審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5月12日府農務字第09500732570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又同要點第13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及蓄水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因此,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審認核處。至其他相關法令,如經濟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明定有「隔離綠帶」之規劃說明,則不得以隔離設施替代之。

農企字第0950123052號
釋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項目時,現階段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予以審查。
主旨:關於函詢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項目時,是否仍應比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審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4月27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39778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規定之執行部分,請依本會95年2月3日農企字第0950010472號函(諒達)檢送95年1月23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等農地變更執行疑義會議案由二之決議:「(一)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項目或臨時性設施審查時,性質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連,且屬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未來應因其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訂定原則性規範,納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作為審查依據。現階段得依據上開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不含程序規定)予以審查。...(三)有關上述性質案件,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加註下列事項:1.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2.農業用地申請作非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期間,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賦稅減免之優惠。」辦理。

農企字第0950115741號
有關申請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架設基地臺使用時,農業主管機關應如何審查同意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電信業者申請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架設基地臺使用時,農業主管機關應如何審查同意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22日府農務字第0950501596號函。 二、查行動電話業務電臺架設之性質屬非農業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因此,本案請依本會95年2月3日農企字第0950010472號函(諒達)檢送95年1月23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等農地變更執行疑義會議案由二之決議:「(一)農業用地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項目或臨時性設施審查時,因其性質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連,且屬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未來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訂定原則性規範,納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作為審查依據。現階段得依據上開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規定或內涵(不含程序規定)予以審查。...(三)有關上述性質案件,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加註下列事項:1、須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2、農業用地申請作非農業性質之容許使用期間,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賦稅減免之優惠。」辦理審查事宜,並宜將上開回饋金繳交及不符合農業使用定義等情形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俾利該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其土地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檢還申請書資料1份。

農企字第1030012075號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臨時使用案件涉及使用農業用地者,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事項詳如說明。
主旨: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臨時使用案件涉及使用農業用地者, 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又涉及申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臨時性之非農業使用部分,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故非都市土地申請核准臨時使用之程序,宜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審認是否符合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設施及其計畫書內容適宜性,再由該機關函送本會審查,合先敘明。 二、復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案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時,得免依第12點規定之審查表辦理。」其立法意旨係為簡化其審查作業,明定得免依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表辦理。惟為利農業主管機關據以審查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等事項,以維週遭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本會擬具初審意見審查表(詳如附件1),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辦理。 三、另為達前開簡化處理原則之目的,針對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臨時使用之申請案件,依變更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其應擬具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本會前於102年11月7日農企字第1020235857號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人須擬具之申請書係為「農業用地臨時使用說明書」,其內容僅須包括使用地段、地號、面積、對農路通行之影響、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使用期限及期滿後如何恢復農作種植,以及規劃設置適當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以降低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項目,俾據以審認。 四、又申請臨時使用案件倘有涉及先行使用情形者,參依內政部102年1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0434號函(詳如附件2)意旨,如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確有於完成臨時使用程序前先行作臨時使用之情形,從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該府應依法予以處罰,併予敘明。 五、基於近年臨時使用案件多由交通部、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提出,故為利案件審認,避免因流程、文件闕漏或內容待補正等致影響核定時程,敬請貴兩部轉知所屬參處。

農企字第1030707669號
毗鄰農業用地所留設之隔離設施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毗鄰農業用地所留設之隔離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3年3月11日曄建字第103031101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復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 用,對毗鄰農地之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衝擊,爰明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應依開發事業之性質,除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其設置最小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且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30%,以與緊臨之農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三、查民法第773條規定略以:「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爰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利益應受保護之範圍及於土地之上下,準此,針對變更作業要點規定於緊臨農業用地應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係為避免影響緊臨之該周邊農業用地經營環境,自包括其土地上下皆應受保護。 四、依貴所來函所詢之地下汙水處理槽,尚非前開變更作業要點明定之隔離設施項目,如屬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認符合上開原則者,則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後段規定,須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報本會備查,始得納入隔離設施項目。

農企字第0940131724號
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之「夾雜」疑義案。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貴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之「中園貨櫃集散站」用地變更案,是否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94年6月14日(94)鉅工字第398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所稱「夾雜」應指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為新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與原已變更編定之用地所包圍,致該農業用地無通路與外界聯絡等情形,本案是否屬上述情形,仍宜由縣政府本於實況逕為審認。

農企字第0940121935號
有關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案。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4月27日府旅商字第0940048813號函。 二、有關本案擬依分區調整方式辦理乙節,依據內政部93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0930006472號函示「檢討特定農業區土地適作性,積極辦理農地分區調整作業」之執行疑義案,其中說明三略以:「本次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不宜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於下次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及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程序前,就特定農業區符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標準並屬遺漏未辦者,本於主動為民之服務精神積極續為辦理;至行政院核示之『農地釋出原則與作法』內容有關『特定農業區土地之適性』之檢討標準乙節,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尚未訂頒該認定標準前,目前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丙、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三、各種使用分區之調整原則-(二)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為檢討辦理之依據,未來則視實際需要修正納入下次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辦理。」上開函已明確說明,申請分區調整除需認定符合第一次通盤檢討標準並屬遺漏未辦理者外,尚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之程序及規定辦理。是以本案援引經濟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93年5月3日協字第930212號函會議紀錄決議三,其審查程序仍應依上開工作手冊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依上開作業手冊甲、五作業單位之規定,主辦單位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各地政事務所;直轄市為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農業主管機關僅是協辦單位,故辦理分區調整作業應遵循法令明定之程序及要件,由主辦單位統籌處理,非逕由本會審核同意。本案是否符合分區調整規定及其申請作業程序,仍請洽貴府地政局辦理

農企字第900109894號
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需配置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性質案
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法定規定者,依其核定之計畫管制之。秉此原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以外之用地別者,其使用管制及建築均需依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予以管制。 二、查本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範農業用地變更作為各項目的事業使用,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係為維護維護緊鄰之農業用地得以不因其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致生危害農業生產之虞,爰要求開發者應在土地使用計畫或配置圖上予以明確標明位置與性質,以茲明確。各目的事業審查規定應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原則下,具有隔離效果者,亦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至法定空地之界定,係依建築法規定,就建築基地應留之空地比加以規範,兩者之訂定意旨並不相同。惟參據上開非都市土地變更與管制規定原則,並參酌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政司之意見,就隔離綠帶或設施與法定空地之處理原則,規範如下: 1.經以各目的事業規範之保育綠帶或綠地等納入隔離綠帶計算,或規範需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或另有規範者,應依其規範辦理,亦即未涉併入法定空地計算事宜。 2.變更土地全部變更為同一用地別者,得以設施或法定空地(以開放性空間為原則)納入隔離綠帶或設施計算面積,惟應與其他設施一併具體配置,標繪於土地使用計畫圖上,依核定之計畫或配置圖辦理。該設施或法定空地使用,經目的事業要求應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別,或不列入建築基地者,依其規定辦理。 3.經納入隔離綠帶或設施計算之土地,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制其確依核定計畫供作隔離設施使用。其有區位變更或使用更動情事者,應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關徵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農企字第1030227827號
辦理水利工程,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作水利用地使用是否仍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署為辦理水利工程,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作水利用地使用是否仍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8月8日經水地字第10317058390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2目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上開作為「灌溉、排水」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係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水利用地。因此,水利用地原則作前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田灌溉、排水使用,始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除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同點第4款亦明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者,亦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辦理。故農業用地縱未辦理或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其土地上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者,因均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辦理之。 四、綜上,水利用地上倘作非屬上開所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田灌溉、排水使用」者,不論是申請變更或容許使用,均屬非農業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故貴署倘為辦理各項水利工程欲申請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使用,仍請依上開說明依個案實情辦理之。

農企字第1030713028號
新港鄉「未天宮建廟籌備處」申請變更○○○、○○○地號等2筆農業用地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疑義。
主旨:有關貴縣新港鄉「未天宮建廟籌備處」申請變更○○○、○○○地號等2筆農業用地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4月21日府農務字第1030075592號函。 二、查本會於102年8月15日以農企字第1020012854號通函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於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前已受理案件之適用規定略以:「...變更作業要點之修正規定生效日前,申請人已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之案件,倘在處理中者,於辦理程序終結前,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定從優原則之意旨以舊法規繼續處理。」故申請人於變更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已依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該行政機關不論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案件屬尚在處理程序中者,即有上開號函說明之適用,倘於變更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後始受理之申請案件,則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定之從新原則適用新法規。依貴府來函說明,旨揭2筆土地係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則依現行變更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除符合國防或防止災害、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等8款所述情形之一者,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故本案得否適用舊法規繼續處理至終結,仍請依上開號函說明審認之。 三、依變更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所稱「夾雜」應指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為新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與原已變更編定之用地所包圍,致該農業用地無通路與外界聯絡等情形。又為考量申請案整體開發效益,並避免影響夾雜農地之利用,爰宜視個案農水路配置等環境現況,並參酌該農地所有者之意見,予以綜合判定申請案是否不妨礙該地之農業經營。另同點第2款則明定倘有「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者,即不得同意變更使用。故貴府來函檢附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103年4月15日函說明,該處似就第2款規定予以審查。至本案是否得認屬為第3款夾雜規定之情形,仍請貴府依上開說明依個案實情予以審認之。

農企字第1040216357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4點執行疑義釋示。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4點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5月4日中市農地字第1040013875號函。 二、查本會前於104年3月12日以農企字第1040208496號函(諒達)說明在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略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農業用地倘有該點明列之各款變更情形者,因已有其他專法規定或屬現況審認之案件,基於行政簡化,爰規定其審查程序涉及農業用地變更應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查同意即可,免再依變更作業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三、至貴局詢問屬變更作業要點第14點之情形,農業主管機關應如何審核同意一節,按該點之各款規定狀況不同,如第2款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第3款為供公眾通行且具公用地役權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及第4款為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者,均依法得予變更,自無再審認有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惟第1款所列情形中,例如工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倘變更後緊臨土地仍為農業用地使用,為避免影響鄰地之農業環境及衍生爭端,得要求開發案應有適當之緩衝隔離,或參酌變更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依個案實情作為得否同意變更使用之判斷標準,似無不可,此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而仍得有裁量審認之法據。

農企字第1040242106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認定疑義釋示。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部分變更編定為同區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10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6276號函辦理。 二、基於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因屬較優良農業生產區域,其得作非農業使用之規定相對較嚴謹,爰於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規定,除具政策性、公益性,或農業相關設施所需等8款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不得變更使用,合先敘明。 三、查變更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依該款規定,須同時具備「政府機關興辦」,及「公共建設設施」或「公眾使用設施」等條件者,始得為之,又所稱「政府機關興辦」,意指申請及興辦主體均應由「政府機關」擔任,是以,須由政府機關申請變更使用且由其施設公共建設設施或公眾使用設施,始符合上開要件。 四、依貴府來函說明,本案倘係由壯圍鄉公所冠名提出申請變更,且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將道路拓寬後,似為特定民眾通行使用,則是否符合上開「政府機關興辦」且屬「公眾使用設施」之要件,不無疑義。是以,本案仍請依個案實情予以審認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是否確有符合變更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而得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意見,俾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後續審查是否同意變更之參據。

農企字第0990177271號
○○鄉○○○擬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隔離綠帶留設審認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鄉○○○擬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隔離綠帶留設審認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年○○月○○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隔離綠帶或設施。查水利用地如係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暨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屬農業用地範疇,故申請變更農業用地案件如有毗鄰該等水利用地者,依上開要點規定仍應規劃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另查本會於95年6月13日以農企字第0960131266號函釋略以:「...水利用地之使用多以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態樣使用,就非屬變更範圍之毗鄰水利用地,如其使用型態為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使用,其已具有隔離作用,且其寬度已達最低設置寬度以上者,可依其已符合部分,免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有案。故本案申請變更農業用地為寺廟使用,宜查明其毗鄰之○○○地號水利用地(來函誤植為134地號)係作何種用途使用,如屬農業用地灌溉、排水用途,而與變更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則仍應依前開要點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土地使用之和諧。

農企字第0990179287號
民眾以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農政單位審認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以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農政單位審認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年○○月○○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經編定林業用地者係供營林或其設施使用。復查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本案林業用地得否變更為農牧用地,涉及編定用途改變,宜依上開森林法程序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至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書面審認部分,貴府擬請申請人檢具「農業經營計畫書」就申請目的、用地現況及未來使用計畫等提出說明,以審認是否合於「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業使用之法意,並據以回應地政機關針對案涉用地是否合適農牧使用,本會認為尚無不妥;又用地現況倘有違規使用情形者,本會亦支持 貴府意見,宜先請權責單位妥處,並確認排除違規使用後,再依上開原則條件予審認辦理,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農企字第1000130229號
○○修道院申請農地變更,部分土地隔離設施寬度不足1.5公尺一案。
主旨:有關 貴市○○修道院申請農地變更,部分土地隔離設施寬度不足1.5公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5月11日高市鳳山農務字第1001010932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有關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規範意旨,係為保護周遭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因鄰地變更使用而遭受污染,或因相互影響而肇致農作物日照不足等問題,故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以兼顧產業之永續發展,合先敘明。 三、依據前開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設置寬度除依同要點第12點規定外,以1.5公尺為原則,以發揮隔離效果。故本案變更後之土地倘未有毗鄰農業用地,則配合個案實務審認後可免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惟如仍有毗鄰農業用地情形,則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及設置寬度,自應依上開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規定辦理。 四、另 貴局來函說明本案土地周圍之農地已存在舊有房屋一節,建議 貴局可協助瞭解有無內政部主管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之適用,而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倘經依法得予更正,致本案變更之土地周遭已未有毗鄰農業用地情形,自無須依前開要點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必要。

農企字第1050206094號
擋土牆得否認定為隔離設施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為○○企業社申請作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案擬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增列隔離設施項目擋土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2月17日新北農牧字第1050260661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又所稱「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宜以該等設施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覆蓋,或該等設施未有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合先敘明。 三、依貴局來函說明,本案係為申請變更作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因其與鄰地間有高低落差,須設置擋土牆以避免土石流失,基於前開隔離設施項目,均可認屬未影響緊鄰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而得依變更要點第9點、第10點規定,計入應留設之寬度,惟擋土牆之態樣除是否具前開隔離設施性質,須予以確認外,倘非屬自然地形、地勢或因天災等因素造成之落差,本宜由土地所有權人予以補強以避免造成災害,而不宜增列為隔離設施項目,俾課予土地持有者管理維護之責。是以,本案倘確有得增列為隔離設施項目之情形,請貴局就該擋土牆是否符合隔離設施性質、設置原因、會否影響緊鄰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等補充說明,再報本會備查。

農企字第0990105342號
○○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涉及隔離設施之認定標準執行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函為貴縣○○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涉及隔離設施之認定標準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年○月○日北農牧字第○○○○○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及蓄水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準此,來文所詢地下停車場、公用水塔等設施,宜請先洽詢貴府目的事業及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查明是否屬建築行為,若非屬建築行為請依同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依其行為事實,秉權責處理認定之。

農企字第0990108325號
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涉及未登錄地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審查執行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涉及未登錄地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審查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年○月○日北農牧字第○○○○○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以發揮隔離之效果;而在設置最小寬度方面,除依同要點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尺為原則,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依其規定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準此,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因緊鄰未登錄地之執行,建請查明土地使用產權、性質及事實使用等情形,審核是否確供農業生產性質使用,併依上開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規定視個案實務辦理。

農企字第1060211871號
暫未編定用地是否有變更要點適用疑義釋示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非都市土地「暫未編定用地」是否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作業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3月29日新北農牧字第1060599595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查其立法意旨,係依照區域計畫各種使用地類別之編定,就適用農業用地變更之土地加以規範,經編定為變更要點第2點項第2款規定之使用地類別者,倘擬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變更要點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合先敘明。 三、又依內政部訂定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說明8(4)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依下列順序辦理:(4)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編定,俟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後,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故非都市土地暫未編定用地,係指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其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予編定之用地。是以,暫未編定用地在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前,尚難判定該筆土地之編定情形,故建議宜先洽詢貴府地政單位確認該筆土地之使用性質,倘屬農業用地之變更使用,即有變更要點之適用。

農企字第1010722284號
審核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相關疑義案。
主旨:貴府函詢審核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相關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25日府農務字第1010236568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並為「凹入鄉村區為自然地形、建築用地包圍或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非都市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如已為各種合法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或夾雜,或屬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且經地政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條文者,得依據相關審核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因此,申請案件仍應由地政主管機關先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處,農業主管機關再據以憑辦。 三、另查上開要點第6點第1項序言,已規定其適用之區位係為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且同項第4款規定前開農業用地除「凹入鄉村區」者外,屬「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亦能適用。 貴府 鄉村區不合,而審認不符上開要點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一節,請再查明所引敘條文規定之正確性與妥適性。

農企字第1010108258號
「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範圍,是否可計入隔離綠帶及設施」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再次函詢「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範圍,是否可計入隔離綠帶及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5月1日屏府農企字第1010098207號函。 二、查本會前於101年4月10日函復 貴府略以:「...本案建築物既屬其相關事業計畫所需之設施,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其相關事業計畫之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設施尚有扞格,故該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之垂直投影面積,仍屬其事業設施使用範圍,不宜計入前開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在案。爰倘屬尚未興建之建築物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為避免影響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環境,建議貴府於審查該項時如有疑義,應請申請人提出說明,並視情要求其於所提土地使用配置圖作調整,後續倘同意變更使用,則可於同意函明敘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時,併提醒申請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之垂直投影面積,係屬其事業設施使用範圍,不計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以避免發生 貴府所述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卻與本會前揭函示不一致之情形。

農企字第1010120566號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執行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8月6日中市農地字第10100201198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戶外廣告物設施」架設,係屬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爰本案仍得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設立戶外廣告物設施使用,其審查程序應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惟考量該設施非屬農業設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規定,為利貴局審查,爰得參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俾據以審認。

農企字第1080222071號
申請變更範圍內有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者原則上不同意變更使用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貴縣新園鄉○○○、○○○及○○○地號等3筆土地變更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 年5 月27 日屏府農企字第10819436000 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明定,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復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又所稱「夾雜」係指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為新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與原已變更編定之用地所包圍,致該農業用地無通路與外界聯絡等情形,故申請變更範圍內有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者,原則上不同意變更使用,合先敘明。 三、旨案貴府來函所附文件,顯示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留設於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並無通路與外界聯絡,恐妨礙其農業經營外,亦造成農地零碎使用情形,原則上不同意變更使用,倘本案仍有變更使用之需要,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下,調整原申請變更範圍,或取得該夾雜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同意,合併辦理用地變更為宜。

農企字第1080224449號
釋水泥田埂得否位於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倘擬變更使用之土地與鄰地之隔離綠帶區位已存有因地形高低落差而設置之水泥田埂,是否屬「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之隔離設施項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6月11日府農保字第1080113233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是以,倘非屬上開所稱之設施,即非屬隔離設施項目,合先敘明。 三、按農業用地上有固定基礎之水泥田埂,查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農企字第0980113499號函說明,水泥固定物(田埂)倘為地區農業經營之特性,且有作為農地界址分隔之必要者,得視為農業設施-其他農作產銷之許可使用細目,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上已存在寬度30公分、田區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無須再由申請人另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簡化行政作業有案。 四、有關貴府來函所詢倘有毋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泥田埂,得否坐落於隔離綠帶範圍或得否認定為隔離設施一節,依上開說明,水泥田埂非屬隔離設施項目,惟該設施僅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如因申請變更使用而坐落於隔離綠帶範圍內,倘無影響隔離綠帶之隔離緩衝效果,則得續存於其範圍內,是以,本案仍請貴府依個案實情予以認定之。

農企字第1080230596號
非都市土地2公頃以下用地變更方式設置地面型發電系統其各矩陣間之走道得否計入農變要點規定之隔離綠帶設施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採2公頃以下用地變更方式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其各矩陣間之間隔(維修)走道得否計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之隔離綠帶或設施(30%),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 年7 月18 日屏府城工字第10826780200 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 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 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2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以1.5公 尺為原則。...」其立法意旨係避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毗鄰農地之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衝擊,爰明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應 依開發事業之性質,除依變更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其設置最小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且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 面積30%,以與緊臨之農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三、針對貴府來函所詢之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各矩陣間之間隔(維修)走道,倘非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則無法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不得計入變更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審認面積標準(事業面積30%)。

農企字第1080234288號
農地變更特目作太陽光電使用依要點第3點應否鄰接道路及道路之定義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該土地應否鄰接道路及道路之定義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8月9日府農工字第1080931977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簡稱農變要點)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對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詳予說明,係因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有道路可供進出或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使用條件,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使用,為本會97年2月14日農企字第0970107627號函所明示,故上開規定係確保農業用地變更後仍可與外界聯絡,且不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至聯外道路之界定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建請貴府敘明個案審核及適用疑義,逕詢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等相關機關釋疑。 三、另,經濟部所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其道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上未興建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而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者,不在此限。」係針對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時,該土地應否臨接道路所為之規範,故針對該作業要點如有疑義,建請貴府請逕向經濟部釋疑。

農企字第1080013640號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達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其隔離綠帶設施寬度(通函)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之案件,其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之配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基於土地變更使用案件,倘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其適用之法規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又該作業規範經內政部於106年3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02034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為因應行政院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於105年10月27日核定經濟部所報之「太陽光電二年推動計畫」,以協助推動我國太陽光電發電之再生能源政策,並兼顧國土開發利用合理性,爰於作業規範配合增修之太陽光電設施專編,已有明定涉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申請案件,僅需依作業規範第40點規定,設置不得小於10公尺之緩衝綠帶,先予敘明。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如下:(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屬旨揭性質之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係適用作業規範之規定,即以設置至少10公尺之緩衝綠帶作為審認依據,毋須再受其配置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30%之限制。

農企字第1080257540號
復花蓮政縣府太陽光電如有編號供公眾通行之農路得適用有聯外道路之審認
主旨:有關貴府為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函詢「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事項之相關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2月30日府農保字第1080277868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對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詳予說明。至太陽光電興辦事業計畫基地周邊若已有既有聯絡通路,應於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敘明,以符合農變要點第3點相關規定,惟不得利用農地另新設通路,又現有巷道位於農業用地上,倘該巷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屬具有前開說明係可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使用之條件者,得認定具有聯外道路規劃使用,為本會108年12月17日農企字第1080734441號函所明示,合先敘明。 三、針對貴府來函所詢有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其所規劃之聯外道路屬供公眾通行之編號農路,可否作為聯外道路規劃使用一節,倘該編號農路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屬具有上開說明係可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使用之條件者,得依上開函示認定辦理。是以,本案所稱之供公眾通行之編號農路,仍請貴府依上開說明就個案事實進行審認。

農企字第1090211627號
復花蓮縣政府○○公司君緊鄰既成道路是否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光復鄉○○公司君擬於光復鄉○○公司、○○○地號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作宗教事業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緊鄰農業用地為既成道路,函報本會審認同意該緊鄰既成道路之圍牆得列為隔離設施項目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3月24日府農保字第1090052966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9點明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且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是以,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其緊鄰案地處現況作道路使用,如土地使用地類別仍為農業用地者,原則上仍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如緊鄰案地處之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等非農業用地者,始可免於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有關本案依據貴府來函所述,申請案件北側緊鄰同段○○公司、○○公司地號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之8米寬道路,並未有影響上開緊鄰2地號農地農業生產環境之虞,且該現況道路經光復鄉公所審認明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條件,俟該所財源寬裕時再行辦理徵收作業。爰本案該8米寬之既成道路,倘確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屬係可配合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之非農業使用,於經貴府審認該毗鄰區位得免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則未涉及將該緊鄰既成道路之圍牆,認定為隔離設施之事宜。

農企字第1090710748號
函釋特農區零星夾雜農地變更丁建
主旨:貴府函詢興辦工業人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申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供工業使用適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4月13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79173號函。 二、查本會104年10月29日農企字第1040241818號函,除已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意旨予以說明,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相關規定部分,並表示內政部95年12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55443號函已敘明有關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之土地,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認定,又內政部上開號函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經中一字第 09300004920號書函送之會議紀錄,已有說明管制規則第32條及第33條條文所稱「夾雜」及「包圍」之審認條件,惟案涉管制規則及變更要點之規範,仍請貴府地政單位及農業單位配合於用地變更程序時,依經濟部及本會相關函釋內容予以審認。 三、本案請貴府依本會上開號函說明,由目的事業(工業)主管機關提供是否確有符合變更要點第 6點第6款規定而得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情形;又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具體表達意見,依變更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者,農業主管機關則不同意其變更使用,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90234617號
復新竹市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再以可建築用地面積計算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有關民眾陳情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8月10日府產農字第109012479號函。 二、查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第4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已明定係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為計算基準。合先敘明。 三、鑒於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變更使用之面積,係涵蓋變更作隔離綠帶及隔離設施之範圍,故其回饋金之計算,仍應以整體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為計算基準,爰本案仍請貴府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

農企字第1090235679號
依產創條例申請特農區農地變更作產業園區疑義案
主旨:貴府函為貴縣擬依產業創新條例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供作產業園區開發使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8月14日府農農字第1090162132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同條第4項並明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故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倘擬依變更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則其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性質,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得辦理徵收之事業(含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始得申請。 三、另,雖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惟開發案件倘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依上開說明,仍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徵收之事業,方可辦理。爰貴府來函所詢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得否依變更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為產業園區,請依上開說明就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審視及釐清。

農企字第1090236916號
復屏東縣府○○及○○公司於養殖漁業生產區內申請光電設施之新舊法適用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司於貴縣枋寮鄉○○○、○○○及○○公司於同地段○○○、○○○、○○○地號等共5筆土地位於北勢寮養殖漁業生產區內,申請太陽光電設施,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 年8 月24 日屏府農漁字第10931213300 號函。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依此規定,對於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原則上適用新法規(從新原則),惟就個案而言,新法規與舊法規相比較結果,舊法規對於申請人較有利者,且新法規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規(從優原則),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會109年7月6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7點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係限縮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申請再生能源設施變更使用之情形;又本會10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自109年8月1日生效),係限縮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未達2公頃之情形。前揭規定之修正,非屬禁止所聲請之事項,爰旨揭案件倘確屬農變要點第7點或第7點之1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向貴府提出申請,且尚在處理中者,得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之從優原則,適用舊法規繼續審查,而不受養殖漁業生產區或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限制。 四、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規定,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爰旨揭案件倘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第2款規定所列之情形者,亦不受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90726489號
復○○公司函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風力發電設施之容許使用疑義
主旨:有關貴籌備處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涉及得否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設置風力發電之發電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籌備處109年9月14日嘉二風字第1090914001號函。 二、基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係屬區域計畫法界定之優良農地,內政部於106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將特定農業區由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提升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並敘明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即「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又再生能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已明定排除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適用,爰本會於109年7月6日配合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規定,刪除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得變更作為再生能源設施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規定,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附帶條件已明定: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又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故本案貴籌備處所詢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風力發電設施容許使用,如符合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規定者,得依管制規則規定提出申請,且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四、又依變更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其立法意旨係因依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故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爰明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090013313號
通函各縣市農變要點修正前後有關太陽光電設施案件之審查原則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申請案件,面積未達2公頃者,其審查原則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以下簡稱達標計畫之專案推動區域)。合先敘明。 二、前揭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規定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1款所稱包圍、夾雜,係指申請土地周邊全部為自然地形或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或凹入鄉村區、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為零星農業用地之情形。 (二)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對於是否屬第2款所定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達標計畫之專案推動區域之認定有疑義,得洽台電公司或再生能源主管機關予以協審。 三、針對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申請案件,補充相關審查原則如下: (一)屬109年8月1日修正生效日前,已提出之申請案件且尚在處理中者,得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之從優原則,適用舊規定繼續審查,不受農變要點第7點之1,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限制。至於109年8月1日修正生效日後(含當日)始受理之案件,則應依新規定辦理。 (二)不論適用新、舊法規規定審查之案件,均應依據農變要點第5點規定,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等審查事項,予以核實審認;如有第5點所列各款不予同意之情形,仍應依該規定不予同意。 (三)申請案毗鄰農地倘有其他申請中或已核准得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場者,應依據內政部106年5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52295號函等相關函釋原則,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毗連之太陽光電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內容關聯性(如:營運管理計畫是否相關及土地使用計畫、必要性服務設施或設備是否具整體規劃之關係等)予以認定是否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如經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 仍應累積計算變更使用面積,並以累積計算後面積決定應否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四)申請農地變更地區倘有涉及野生動物棲地或潛在棲地等生態敏感議題,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可諮詢野生動物保育之相關學者專家,提供相關防護措施之建議,以避免影響周邊生態棲地環境。 (五)為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案件,倘有需請相關專家學者併同討論及審議需求者,得依農變要點第15點規定,籌組審查小組予以辦理。

農企字第1110247553號
釋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請非都市土地作露營場之容許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請非都市土地作露營場之容許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19日觀技字第1114002347號函。 二、按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3「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規定,申請案件應檢附使用計畫書(包含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復按同要點第6點附件4「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露營場之許可使用案件,已於該審查表將露營場設置應避免影響周遭環境之相關審查事項,納入審查內容及查核事項欄,並分工明定應送會農業單位及有關單位共同會審。是以,針對「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農變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查已可於貴管上開附件及審查表予以查核確認,爰基於簡政,不再由申請人另行擬具農變說明書。 三、副本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及本會相關單位,考量交通部針對露營場之管理,已建立完整之審查機制,亦能適度簡化審查程序與書件,以加速協助露營場合法化之推動作業,爰就露營場申請之審查流程等事宜,依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農企字第1120217484號
釋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露營場是否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露營場是否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4月19日中市農地字第112001582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16點規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案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時,得免依第12點規定之審查表辦理。爰本會前於111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1110247553號函說明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農變說明書)應說明事項,以及露營場設置應避免影響周遭環境之相關審查事項,經查已可於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之使用計畫書等相關附件及審查表,予以查核確認,基於簡政,不再由申請人另行擬具農變說明書,以加速協助露營場合法化之推動作業,即露營場申請之審查作業,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露營場之許可使用案件,送會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貴局得逕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4之「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辦理,得免填具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三、至於露營場之隔離綠帶留設事宜,查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11年12日16日觀技字第1114002869號函送「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並於該使用計畫書五、土地使用配置圖敘明「為不影響周邊農業生產使用,基地邊界有鄰接範圍外農地區域,規劃自地界線退縮1.5公尺範圍,不設置固定設施併設置隔離綠帶,一律作為僅供90%須維持現況合法使用之土地...」,併請貴局依該原則予以會審。

農企字第1120713624號
通釋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府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31日府農務字第1120126014號函。 二、查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2月4日觀技字第1124000174號函檢送修正「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項次三十四、說明略以: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者,「得於使用計畫書上明確劃定露營場申請範圍進行申請」,至於土地是否分割宜由申請人依其需求評估,並建議以1地號同意1場露營場設置方式進行管制有案。是以,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容許使用作為露營相關設施,得以某筆地號土地之部分範圍作為申請標的,並應明確劃定於土地使用計畫書。合先敘明。 三、綜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涉及作露營場使用範圍之座落地號,均應納入土地使用計畫書內予以明列,惟其中某筆地號倘係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應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劃定範圍;惟該筆地號所餘之部分土地,如已存在既有設施物,應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該既有設施物,是否為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予以認定是否應納入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申請範圍內整體規劃,以一併審認是否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四、又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認露營場申請案件得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則農業主管機關除就該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之劃定範圍部分土地予以審查外,並得就所餘之部分土地,是否致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 五、副本抄送交通部觀光局,敬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及確認露營場之申請範圍,並將前開處理原則更新納入「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