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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文號
農企字第0920010483號令修正
公布日期
092年05月30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發給檢舉獎金。
第三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第四條
檢舉獎金之發給,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於案件裁罰後迅速發給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第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第七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
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第八條
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或查無具體事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九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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