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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令公布修正第27條條文
公布日期
096年01月29日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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