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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修正第13點
公布日期
103年12月26日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必要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支持與否。
(二)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另就申請案規定相關審查程序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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