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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企字第900149226號令修正第15、17點
公布日期
090年10月24日
十五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程序,除第十六點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二)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其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初審後,再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不論所屬分區性質,一律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1.申請零星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2.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3.興辦公共建設或公用事業所需用地。
4.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者。
5.因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
6.因重大公共建設土地被徵收而於自有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者。
十七 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已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面積者,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後,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意見。但屬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審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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