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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10010076號令修正第11點
公布日期
091年06月14日
十一 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各目的事業使用,有與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者,應依下列原則在不同之土地使用分區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
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
(一)特定農業區之配置原則:
1.變更作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3.變更作工商綜合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4.變更作社會福利設施、廢棄物處理者,至少二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5.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者,至少二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6.變更作為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
1.變更作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使用者:至少十公尺。
3.變更作工商綜合區使用者:至少十公尺。
4.變更作社會福利設施、廢棄物處理設施、土石採取碎解場者,至少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5.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者,至少十公尺。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6.變更作為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之配置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前款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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