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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30010512號修正第7、14點
公布日期 093年06月30日
七、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所需之用地。
(二)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三)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輔導興建之農業計畫所需用地。
(七)開發面積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之住宅社區。
(八)低污染之工業區。
(九)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申請為下列使用者:
1.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2.申請工業區以外為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3.申請毗連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住宅用地使用之零星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4.特定農業區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5.因重大建設計畫或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土地被徵收,申請於自有土地或依已核定住宅重建案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6.因徵收或撥用,至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申請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
8.離島或原住民保留地因住宅興建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十)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經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但申請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者,以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設置且符合下列範圍之使用,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1.土方銀行。
2.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作為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功能者。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一)申請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河川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者。
(二)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興建或重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
(三)屬第十六點第四款第四目至第七目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者。
(四)申請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農業用地辦理用地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