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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文號 農委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公布日期 105年02月15日
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