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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10040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日期 101年04月16日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四、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書(以下簡稱興辦事業計畫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地籍圖謄本、建築物配置圖及設施說明(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範圍、規劃建物及隔離綠帶等應分別著色標明並計算建蔽率)、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註明興建用地交通、排水等情形)。但土地登記謄本,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三) 其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定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的。
(三) 資源調查。
(四) 現況分析。
(五) 產銷經營計畫。
(六) 污染防治計畫書(未達環保相關規定者免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未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免附)。

申請籌設前點第五款所定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者,除依前二項辦理外,應另檢附禽畜糞堆肥場營運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九目所定文件及原料來源證明文件,並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載明該場(廠)限於處理農業廢棄物及規劃生產產品符合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二點附件之禽畜糞堆肥品目所定規格。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第一項申請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十、 應注意事項:
(一) 興辦事業用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 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查,認確有設置之必要,無法避免而必須使用時,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三) 農業區外之各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四) 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辦理。
(五) 申請用地其設施基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六) 涉及工廠設立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 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八) 涉及食品衛生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衛生管理規定辦理。
(九) 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於山坡地範圍內設置,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設置地點及區位合理性認定確有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同意列為專案輔導計畫者,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但書第四款所定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免受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