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現在位置 :
首頁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文號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01 號令增訂公布第 47-1 條條文
公布日期
105年11月30日
第 47-1 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