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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2827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日期
109年07月06日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六)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
(七)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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