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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3191A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公布日期
109年09月09日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養殖設施:指供箱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施。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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