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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890010449號修正第7點
公布日期
089年12月28日
七、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用地或行政院指定地點專案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二)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提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所需用地。
(三)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申請變更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面積達該鄉(鎮、市)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或使用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未參加土地交換分合之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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