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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4/2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71018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案
內容 一、依據○○○109年4月10日( 109)鍾建字第 109041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而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本會前以 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號令及 102年10月25日農水保字第 1021866046號令核釋有案(諒達)。另,按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後段規定,本條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即依土地取得時點認定為修法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倘有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後段規定之情形,仍得依修法前之規定申請建農舍。惟修法前之共有耕地,並於修法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倘日後再辦理產權變動,並異動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者,則無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後段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爰旨案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及審認原則,請貴府就個案實情再予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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