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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8/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72217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疑義案
內容
一、復臺端 109年8月4日陳情書。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申請興建農舍除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條之 1規定,認定具農民身分以外,亦須依本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供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經營現況」應敘明過去 2年內經營實績、現況情形等,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有 2年積極從事具經濟性之農業生產事實,以確保該農舍為配合於農業用地長期且為積極從事農業生產所需而興建,併予敘明。四、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地號土地倘於過去 2年內確有休耕之事實,始未符合申請日往前至少 2年有積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實績之規定。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倘有任何疑義,宜請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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