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3739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稻作直接給付發放清冊得否作為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身分認定證明文件等相關疑義
內容 一、復貴府 109年8月26日府農務字第 109014017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又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 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條之 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按本會 106年7月28日農水保字第 1061856255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之審查:如申請人出具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或繳售公糧稻穀等證明文件,如實屬該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及該筆農業用地,即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但如有相關文件或事實呈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非該申請人或檢具文件非屬該筆申請農業用地時,自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故申請人出具之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倘經貴府審認確屬該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及該筆農業用地,即符合本辦法第 3條之 1規定。至如有審查疑義,可採抽檢所提文件,或採現地訪談鄰近耕作戶、居民或糧商及農會等人員,以證明或確認該申請人是否有農業經營事實。
四、次依本會 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 1041866479號通函(諒達),已說明有關農業生產佐證資料包含「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其中「不含休耕給付」係因領取休耕補貼期間,已無農業經營事實,自未符本辦法明定可興建農舍之意旨。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