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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6/7
發文文號
89年6月7日(89)農企字第890127877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1 釋申請人資格案
內容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之修定,對農地管理之重大變革即在於由「農地農有農用」政策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即採管地不管人之政策,換言之,只要是我國國民,即可依法買賣承受耕地,而無原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所規範職業、居所地點與耕地距離之限制。
二、本案申請人既經僑務委員會核發我國國籍之身分證明文件,自可享國人之同等待遇,得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華僑身分之申請人9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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