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8/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22763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未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業用地翻耕或種植供採種、堆肥用之田菁等綠肥作物,申請核發農用證明認定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未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業用地翻耕或種植供採種、堆肥用之田菁等綠肥作物,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7月1日高市農務字第10932131700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稱農業使用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業有明文定義略以:「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視為作農業使用。」是以,農業用地除依規定辦理休耕等情形外,其農作行為應為常態性、經濟性之農業生產,始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三、有關田菁等綠肥作物,主要係用來改善土壤物理、化學性質、增加土壤微生物活動、抑制雜草等,以提高農地之生產力,倘屬「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請有案,配合種植田菁等綠肥作物或翻耕者,符合前揭農業發展條例所定依規定辦理休耕,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倘屬持續種植採種用綠肥作物,且檢具證明文件者,其行為類屬蔬菜或花卉採種生產,宜由貴局依種植現況及相關證明文件,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是以,農地僅種植田菁等綠肥作物,倘非屬上開情形者,尚難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四、另,農情調查係為掌握農業生產現況,農情報告工作手冊所載作物代碼對照表除主要農作物外,尚包含516休閒面積及517荒廢面積,倘以農情調查之項目及代碼主張土地作農業使用,洵有未當。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