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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5/5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1074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函釋特農區零星夾雜農地變更丁建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興辦工業人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申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供工業使用適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4月13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79173號函。
二、查本會104年10月29日農企字第1040241818號函,除已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意旨予以說明,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相關規定部分,並表示內政部95年12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55443號函已敘明有關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之土地,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認定,又內政部上開號函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經中一字第 09300004920號書函送之會議紀錄,已有說明管制規則第32條及第33條條文所稱「夾雜」及「包圍」之審認條件,惟案涉管制規則及變更要點之規範,仍請貴府地政單位及農業單位配合於用地變更程序時,依經濟部及本會相關函釋內容予以審認。
三、本案請貴府依本會上開號函說明,由目的事業(工業)主管機關提供是否確有符合變更要點第 6點第6款規定而得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情形;又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具體表達意見,依變更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者,農業主管機關則不同意其變更使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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