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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6/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1670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復○○○計畫國土保安用地之變更審查事宜及回饋金仍應繳交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受○○公司委託辦理「變更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第二次)」案,其中涉及原計畫範圍內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時,是否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6月10日太乙規字第109091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本會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據以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按農變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有所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是以,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原則應依據上開農變要點之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惟本案依據貴公司來函所述「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前經臺南市政府核定,並完成使用地變更在案。爰該計畫面積範圍內原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已屬開發計畫範圍,依貴公司來函所述倘僅使用原計畫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而未涉及擴大原開發計畫範圍者,係屬開發計畫範圍內之用地變更程序規定事宜,建請洽詢內政部。
三、又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本會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按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屬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者,應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同條文第2項並規定「前項第1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3條及第4條計收回饋金。嗣後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者,免重複計收。」故開發範圍內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並依規定繳交回饋金;如已繳交者,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始得免予重複計收。爰本案依據貴公司來函所述,「七股鹽山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係於100年7月5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定,該國土保安用地倘依當時法令規定,尚未繳交回饋金,則現擬就原計畫留設之國土保安用地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仍應規定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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