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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23691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復屏東縣府○○及○○公司於養殖漁業生產區內申請光電設施之新舊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司於貴縣枋寮鄉○○○、○○○及○○公司於同地段○○○、○○○、○○○地號等共5筆土地位於北勢寮養殖漁業生產區內,申請太陽光電設施,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 年8 月24 日屏府農漁字第10931213300 號函。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依此規定,對於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原則上適用新法規(從新原則),惟就個案而言,新法規與舊法規相比較結果,舊法規對於申請人較有利者,且新法規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規(從優原則),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會109年7月6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7點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係限縮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申請再生能源設施變更使用之情形;又本會10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自109年8月1日生效),係限縮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未達2公頃之情形。前揭規定之修正,非屬禁止所聲請之事項,爰旨揭案件倘確屬農變要點第7點或第7點之1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向貴府提出申請,且尚在處理中者,得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之從優原則,適用舊法規繼續審查,而不受養殖漁業生產區或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限制。
四、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規定,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爰旨揭案件倘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第2款規定所列之情形者,亦不受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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