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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6/1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1554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依工輔法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屋頂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之太陽光電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建築屋頂,可否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太陽能)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9年5月29日申請書。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本辦法附表所定各項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並採二階段申請,先申請完成農業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於該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合先敘明。
三、另,查容許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所稱之「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係指依容許辦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如農糧產品加工室等,倘有辦理工廠登記之需求,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申請,且農業設施仍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無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得作為非農業使用之情事,故倘擬於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仍應符合上開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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