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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7/20
發文文號 農輔字第109071757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休閒農業設施得否依容許辦法申請設置附屬綠能設施
內容 主旨:臺端函詢有關休閒農業設施申請附屬綠能設施得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申請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9年6月18日易增字第109061801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上擬設置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需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規定申請,而綠能設施則規定於該辦法第8章,並詳列可設置於農業用地之綠能設施定義及條件,可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設施,則載明於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以該辦法之附表所定各類農業設施為範圍。
三、容許辦法附表未包含「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休農辦法)內之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且休農辦法亦未有得設置附屬綠能設施之規定,爰有關休閒農場內之休閒農業設施,目前尚無法依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四、另查休農辦法第19條第1項中下列4項設施:「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其設置須辦理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該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上之合法建築物,得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於屋頂附屬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審查亦循其相關規定辦理,無涉農業主管機關審議。
五、臺端檢附之案例應檢視該等建物其原申請容許使用項目,再行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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