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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24262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及依管制規則申請公用事業設施或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使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8月25日府農村字第1090188206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後作公用事業設施或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使用,其係屬非農業使用性質,且整筆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惟考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30條所定之綠能設施係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者,故屬容許辦法第30條所定區位之農業用地,得分別依管制規則申請設置公用事業設施或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或依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三、依貴府來函及附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揭區位之農業用地設置之配電級設備(電桿及桿上變壓器),倘屬公用事業設施或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自非屬綠能設施,且無容許辦法之適用。至於依容許辦法第30條申請之綠能設施,其配置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留設寬度應達1.5公尺以上之隔離緩衝空間,係為避免影響鄰地從事農業使用,又考量電桿及桿上變壓器性質需用土地面積甚微,對於不相容性似有裁量空間,故該桿、柱狀設施倘設置於上開隔離緩衝空間,經貴府審認已具有適當距離之植生綠化作為緩衝,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者,得認屬符合隔離緩衝空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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