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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1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29733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舍用地臨接道路疑義
內容
一、依據○○○ 109年10月19日陳述意見書 (影附如後 )辦理。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 1070012917號、 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 1070253990號、 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 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併予敘明。
四、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認申請興建農舍之道路,應就道路存在事實、是否確為道路性質以及倘有沿道路設置之水路,該水路之現況是否已有使用之事實,予以認定。是以,旨案是否已有作為農田灌溉溝渠之水路使用,又緊臨該農田灌溉溝渠預留之未使用部分是否認屬具相同性質之使用,或為陳情人所述係為管理維護灌溉及排水所需預留之腹地,本會 109年10月20日農企字第 1090243926號函建議貴局得就本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提供其僅部分使用之理由及剩餘水利用地仍須保留並作為水路之需要等相關佐證資料予以確認。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核處逕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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