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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100012002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舍申請民宿相關疑義
內容
一、依據○○○ 109年12月23日本會首長信箱來函辦理 (影附如後 )。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農舍應以「自用」為原則。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條第 9款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綜上,自用農舍如作為民宿者,仍應以農業經營為主,並符合農舍相關規定,且其農業經營用地亦應維持積極農業生產使用,先予敘明。
三、按信託法第 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條第 1項規定:「信託財產依第 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惟以辦理信託之農舍申請作為民宿,倘有農舍所有權人委由受託人管理民宿之意,則有違農舍應供「自用」之原則,爰請就個案實情卓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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