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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10020045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取得時點,得否追溯至共有物持有最早時間疑義
內容 一、復貴府 110年1月5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61251600號函。
二、因辦理共有物分割致使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日期異動,其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本會前於 109年11月20日以農企字第 1090249539號函 (諒達 )說明在案,先予敘明。
三、依貴府來文及所附土地謄本資料顯示,旨揭地號土地於分割前已有興建農舍,且套繪管制有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4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次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同辦法第 9條第 6款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綜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不得重複申請,且一筆土地以一棟農舍為限,請貴府依上開原則審核興建農舍資格;至旨揭地號土地有否仍受套繪管制,請貴府洽建築及地政相關單位洽詢。
四、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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