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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1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5107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疑義
內容 一、復貴署 109年11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 1091234419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12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前項第 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依本辦法第 12條規定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應考量解除套繪管制後之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及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先予敘明。
三、綜上,有關貴署說明三所建議「有關原以 1筆農業用地申請興建之農舍,因道路徵收致使農舍坐落地不足 0.25公頃,該農舍坐落地及其他因徵收而未毗鄰之農業用地合計大於 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本會無意見,惟建議提示耕地申請解除套繪如涉及耕地分割,仍應符合本條例第 1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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