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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2/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10070250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受農業資材室套繪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
內容 一、復貴府 110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79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其立法理由考量農舍已有農業資材室及管理室之使用性質,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案農業資材室 (坐落土地:○○○地號 )可興建面積係合併計算鹿港鎮○○○、○○○及○○○地號等 3筆地號土地,如申請人擬於其中 1筆土地 (○○○地號 )上興建農舍,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 2種農業設施之功能,爰建議貴府應請申請人確依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需求,重新評估原農業資材室經營計畫內容合理性;至本案倘有於上述其中 1筆地號農業用地興建農舍需求,仍應視其與農業經營之連結,就既有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面積檢討修正外,並應審核案內農舍興建申請之必要性為妥。
四、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就其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合理性,參照上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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