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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4/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11383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經營用地存有咕咾石未能種植作物,農業經營用地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因農業經營用地存有咕硓石(原有海岸地質生態)未能種植作物,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 年3 月24 日屏府農企字第11010939500 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係指農業經營需求而非單純居住需求,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明訂「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爰本案依貴府來函所稱農業經營用地存有大面積之咕硓石原始生態地形,致未能栽植作物一節,即該筆農業用地若未能作農業生產使用而僅得作保育用途,尚不符合興建資格。
四、另貴府來函說明本案土地係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並引用墾丁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5點「禁止投放人工魚礁、採礦爆破及改變地形等行為」之規定,惟查上開第5點係海域特別景觀區管制規定,似與本案無關。另查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係規定於第29點,並無禁止改變地形等行為,似未限制該筆土地不得開墾作農業生產使用;至於所稱咕硓石原始生態地形,若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認定有保護特殊天然景緻之必要,而禁止開墾,似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為宜,以符合國家公園劃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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