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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5/1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1586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未經申請興建之建築物,申請農舍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轄七堵區○○○地號土地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有未經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是否得申請為農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04月22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00213748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略以:「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即與農舍有間。」。故申請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舍興建資格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始得興建,並始稱為農舍。簡言之,農業用地上未經申請而先行興建之建築物,不得認定為農舍,倘依建築法規規定認屬為違章建築,且其性質為供居住使用之住宅者,本會106年2月8日農水保字第1051803352號函針對此類建築物亦有處理原則在案(諒達),再予敘明。
四、次查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並無容許興建住宅。又,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農舍:...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須於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前提下,始得依本辦法取得興建農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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