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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5/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1666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用地上存有墳墓,其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農業用地上存在墳墓,其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4月28日府農村字第110009563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及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次查該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並無容許作殯葬設施之使用,爰如非屬從來之使用,即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案宜請申請人提出該墳墓是否於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編定日期(75年11月1日)前已存在之佐證資料,據以審查認定。
四、另,本辦法第9條第2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如該墳墓為從來之使用,雖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其面積仍不得納入農業經營用地計算。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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