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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6/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17572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涉及生產實績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所涉生產實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4日新北農牧字第110080272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3條之1之執行疑義,本會前於106年7月28日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諒達)說明在案。意即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如實屬該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及該筆農業用地,即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但如有相關文件或事實呈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非該申請人或檢具文件非屬該筆申請農業用地時,自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又興建農舍需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即以農業為專職,爰本辦法第3條之1後段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免依前段程序審查,乃因農民健康保險應為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其保險法規已限制保險人以農業為專職。
五、綜上,申請人檢附之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須能佐證為申請人於該筆農業用地直接生產,爰相關文件或事實若呈現非該筆農業用地生產,或非由申請人親自經營,而係由他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經營,即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又申請人為公司共同經營人,是否符合前揭保險規定,以及有無專職農業等情形。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局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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