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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9/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3771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舍申請人擬異動已核定農舍用地面積位置之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擬異動已核定農舍用地面積位置之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9月9日南市農工字第1101103598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次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又依上開辦法規定,農舍興建之資格審查除農民之認定外,尚包括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農舍放流水形式及排放、農業經營之使用狀況及其產銷計畫等事項,俾審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以輔助農業生產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意旨,經農業主管單位核發農舍興建資格條件後,建築主管機關始據以受理審核建造執照申請。本會108年10月28日以農企字第1080013307號函釋,針對建造執照申請資料與農業主管機關資格審查事項核定內容不一致者,例如該筆農業用地之邊界或面積、農舍用地(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等異動,以及增設圍牆或與農業經營無關連性之其他設施等,已有處理原則在案(諒達)。爰倘申請人擬變更原申請農舍位置,已涉及個案審查認定事宜,應另案重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始為適法。
四、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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