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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0/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3880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轄恆春鎮○○○地號農業用地擬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造成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 年9 月14 日屏府農企字第11043560300 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依卷附資料顯示,旨揭農舍案件自107年12月10日受理申請,應無新舊法規修正期間適用疑慮,先予敘明。
三、經查農舍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造成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一節,本會前以108年11月5日農企字第1080244857號及108年9月11日農企字第1080237119號函(諒達)回復貴府在案,農舍因相關規定需退縮者,係指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鄰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爰農舍用地面積之配置自應依上開函示辦理。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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