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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1/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01349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涉及配合政府停灌措施之農業經營實績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所詢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涉及配合政府停灌措施之農業經營實績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9月14日府農村字第1100213046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揭經營計畫書格式業由本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檢送各市(縣)政府,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並檢具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以佐證其積極農用之事實,提供市(縣)政府審查是否確有農業經營需要而申請,再予敘明。
四、農地因申請人決定中途休耕及廢耕未從事農業生產,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故未符合積極營農而有居住需求之必要之興建農舍要件,請參照本會102年10月16日農水保字第1020232325號函、108年2月26日農企字第1080704481號函(請至農舍解釋函查詢系統查詢)。
五、至本會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109年第二期稻作停灌措施,以及臺中、苗栗、新竹地區及嘉南地區110年第一期作停灌措施,導致部分申請人無法提供上開停灌措施期間之農業經營實績。爰就該等非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其審查條件得予例外考量,針對自申請日起算過去2年間,如因上述措施而致使農業用地休耕者,得再往前採認農業生產狀況,以補足加總2年之經營實績。
六、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於符合法令規定之下,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針對受停灌措施影響區域申請興建農舍之案件,應注意停灌措施補助對象及興建農舍申請人是否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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