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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2/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4849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建議修訂農舍用地臨側臨路規定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修訂農舍用地臨側臨路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11日府農林二字第1102535606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又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並以通函發布,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始能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及農業永續經營,以符合立法意旨。
四、按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略以:「...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及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爰臨界臨路係針對10%農舍用地之配置規定,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興建及農舍附屬設施位置自可再作合理配置考量。
五、至貴府所提農舍如臨界臨路,將影響路口通行安全可視距離,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然農舍之配置規定是「農舍用地」臨界臨路,而非「農舍」臨界臨路;是臨「路」,而非臨「路口」,故農舍建築物得在臨路的農舍用地範圍內,退縮合理安全距離。又基於農舍問題屢為外界所關注,為監察院歷
次糾正標的,並持續要求檢討相關規定及從嚴處理,又為解決農舍浮濫與零星興建導致農地破碎,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等問題,倘再允放寬相關規定,實有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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