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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1/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4297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地內有無償提供作公眾使用道路,其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民眾陳情農業用地內有無償提供作公眾使用道路,其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0月12日府農村字第110023363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又查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略以:「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違
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再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面積1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筆農業用地面積90%。是以,農業用地應符合上開條件等規定,始得據以申請興建農舍,又相關函釋亦不得逾越法規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針對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上既有公眾使用道路及公共排水溝渠,非屬可供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始為正辦。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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