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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4/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265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地緊鄰高壓電旁,農舍用地配置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轄民眾○○○陳情因農舍緊鄰高壓電旁,申請將農舍用地後退建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3月24日府農管字第1110078025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尚非以居家配置作為考量。
四、又,旨案涉及曬場之申請及配置,本會於107年5月23日農企字第1070219842號函及107年6月20日農企字第1070223368號函示在案(均已通函諒達),爰涉及曬場之容許使用應符合上開號函處理原則,且倘農舍及農業設施須同時配置考量,自應優先適用農舍之配置規定。
五、另,請貴府就該案現況與貴府於108年1月17日府農管字第1070304494號函所依據之事實審認比較,倘發現據以審定之事實(如「確有農業經營」、「未有違規使用」等情形)已發生變更,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就該行政處分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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