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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20
發文文號 農漁字第110025738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及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其申請人資格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所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擬推動地面型漁電共生,申請農業用地作水產養殖設施及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其申請人資格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110年12月29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12800號函送110年12月17日國有財產署辦理地面型太陽光電案件遭遇窒礙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農業設施係為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或經營,爰農業設施之申請人,應係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倘該實際經營者非土地所有權人,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又依容許辦法第29條申請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係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爰該地面型綠能設施之申請人,以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經營者為原則。
三、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擬依容許辦法第29條申請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時,考量其設置樣態包括光電業者與漁民共同經營養殖結合綠能,由光電業者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並予建置及維運,故該地面型綠能設施與水產養殖設施之申請人如有不同,除須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外,亦應依貴部前揭會議決議,檢附漁民(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文件,以確保養殖漁業經營生產為前提,並能與綠能相互結合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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