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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9/8/16
發文文號 農授水保字第0990152242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復興鄉公所建議放寬已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不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滿2年,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限制,復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99年8月2日府農管字第0990295547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應滿2年,始得申請興建農舍,並無對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予以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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