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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104年9月4日修正發布施行,增列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認定,及申請人應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以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事項。 二、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業經本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並提供審查參考原則供貴府參考,貴府得依轄內農業生產環境條件、區域特色、自治規定及個案情形予以審查。另為配合本辦法修正,一併檢送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供參,貴府得自行調整業務分工及依相關自治法規增訂審查項目。 三、另有關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申請人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一節,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且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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