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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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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2/12/4
發文文號
農授水保字第102024121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民眾建議農舍作民宿使用,應容許周邊停車或一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一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2年10月15日院臺農字第1020063869號函交下貴府102年10月11日屏府農企字第10270846900號函,暨內政部102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9747號函、交通部102年11月28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663號函及交通部觀光局102年11月19日觀賓字第1020038814號函辦理。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允許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係為協助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需求及兼具居住之構造物,與一般住宅性質不同,其興建及使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依法興建之農舍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民宿,係以農業用地容許使用方式作民宿使用,仍以便利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及農民居住為主,兼作民宿為輔,主從有別,先予敘明。
三、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爰既以農舍作為民宿使用,停車場應以農舍附屬設施設置於農舍用地範圍內,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得作為民宿停車場。
四、另有關建議農舍供民宿使用時,其坐落土地應一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一節,按「農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則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事業使用者,二者之土地使用性質有別,爰如已依容許使用規定及農舍興建相關規定合法興建之農舍,其坐落土地上不宜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政部102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9747號函參照)。而對於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民宿,交通部觀光局已要求地方政府列為查察重點,確實依法查處並禁止其經營(交通部觀光局102年11月19日觀賓字第 102003881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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